本人綜合陸委會發行之大陸配偶在台生活資訊手冊、參考資料,所做分析說明::
從陸委會發行之[ 大陸配偶在台生活資訊手冊 ],有關大陸配偶親生(前婚及未婚)子女來台規定,有詳細說明,配合大陸配偶在台之身分、大陸子女申請時之年齡、「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數額表」,可以分別選擇來台探親、亦可申請專案長期居留、亦可申請來台定居。排配名額要 [ 分開計算 ]。
1、大陸配偶在台沒有身分證,其大陸子女申請探親時年齡在14歲以下,只有在臺探親連續滿4年,且每年停留逾183日,得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每年只有36名額);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183日,才可申請定居(名額不限)。
2、大陸配偶取得台灣地區身分證,轉換為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只有大陸親生子女12歲以下可以申請來台定居(每年只有60名額);如親生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上、18歲以下,則可申請來臺專案長期居留(每年只有36名額);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183日,才可申請定居(名額不限)。
3、大陸配偶在大陸的親生子女,被現任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18歲以下,可以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每年只有36名額);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183日,才可申請定居(名額不限)。
不是移民署現在的做法,只要大陸配偶拿到身分證小孩子來台滿4年才可申請排配專案長期居留(每年只有36名額);也不是大陸配偶拿到身分證其親生子女都可以申請定居。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數額表」,內政部於100年3月17日以台內移字第 1000931654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請教移民署:
1:到底「定居數額表」有那些名目是廢止的、那些名目是有名額限制,請移民署說清楚講明白並公告,不要像現在內政部已廢止定居數額表,但移民署還一樣有名額限制。
2:本人民國101年申請定居,其大陸親生女兒7歲,請問是申請專案長期居留?還是直接申請定居?
3:目前專案長期居留排配名額已使用多少?
12歲以下申請定居排配名額已使用多少?
4:謝謝移民署長官
參考資料: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數額表」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de=31983&mp=13
1、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社會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每年三十六名額
2、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每年六十名額
3、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其人數以一人為限;其申請項目並以一種為限。 每年三十六名額
4、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每年不限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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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規定正確說明::大陸配偶前親生子女來台探親、專案長期居留、定居
本文摘錄陸委會發行之大陸配偶在台生活資訊手冊
大陸配偶親生(前婚及未婚)子女來台
(一)大陸配偶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期間,未成年親生子女可以來台探親。
1、親生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曾於14歲以下申請來臺探親,年齡在14歲以上、18歲以下,其停留期間亦為每次不得逾6個月,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
2、親生子女年齡逾18歲,或14歲以下未曾申請來臺,年齡在14歲以上、18歲以下,探親停留期間為每次2個月,每年可以申請3次。
(二)大陸配偶在大陸的親生子女,被現任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 18歲以下,可以申請專案長期居留;亦可以申請來台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
(三)大陸配偶取得台灣地區身分證,轉換為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大陸親生子女12歲以下可以申請來台定居;如親生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下,則可申請來臺專案長期居留;亦可以申請來台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
附表、大陸配偶之大陸子女(親生或前婚姻)來台相關規定
請參考陸委會發行之大陸配偶在台生活資訊手冊31頁、32頁。
備註說明:
1、申請探親時年齡在14歲以下,在臺探親連續滿4年,且每年停留逾183日,得申請專案長期居留。
2、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183日,得申請定居。
有關大陸配偶前親生子女定居案本人要求:
1長期居留申請案取消數額限制,其定居身分之認定,以來台6年為準既可申請(無數額限制),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2配額(一年36名額),應該分開計算,取消領有身分證4年後才可申請配額並調高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