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規定正確說明::大陸配偶前親生子女來台探親、專案長期居留、定居
本文摘錄陸委會發行之大陸配偶在台生活資訊手冊
大陸配偶親生(前婚及未婚)子女來台
(一)大陸配偶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期間,未成年親生子女可以來台探親。
1、親生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曾於14歲以下申請來臺探親,年齡在14歲以上、18歲以下,其停留期間亦為每次不得逾6個月,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
2、親生子女年齡逾18歲,或14歲以下未曾申請來臺,年齡在14歲以上、18歲以下,探親停留期間為每次2個月,每年可以申請3次。
(二)大陸配偶在大陸的親生子女,被現任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 18歲以下,可以申請專案長期居留;亦可以申請來台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
(三)大陸配偶取得台灣地區身分證,轉換為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大陸親生子女12歲以下可以申請來台定居;如親生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下,則可申請來臺專案長期居留;亦可以申請來台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6個月。
附表、大陸配偶之大陸子女(親生或前婚姻)來台相關規定
請參考陸委會發行之大陸配偶在台生活資訊手冊31頁、32頁。
備註說明:
1、申請探親時年齡在14歲以下,在臺探親連續滿4年,且每年停留逾183日,得申請專案長期居留。
2、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183日,得申請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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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人綜合陸委會發行之大陸配偶在台生活資訊手冊、參考資料,所做分析說明::
從陸委會發行之大陸配偶在台生活資訊手冊,有關大陸配偶親生(前婚及未婚)子女來台規定,有詳細說明,配合大陸配偶在台之身分、大陸子女申請時之年齡、「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數額表」,可以分別選擇來台探親、亦可申請專案長期居留、亦可申請來台定居。排配名額要 [ 分開計算 ]。
1、大陸配偶在台沒有身分證,其大陸子女申請探親時年齡在14歲以下,只有在臺探親連續滿4年,且每年停留逾183日,得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每年只有36名額);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183日,才可申請定居(名額不限)。
2、大陸配偶取得台灣地區身分證,轉換為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只有大陸親生子女12歲以下可以申請來台定居(每年只有60名額);如親生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上、18歲以下,則可申請來臺專案長期居留(每年只有36名額);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183日,才可申請定居(名額不限)。
3、大陸配偶在大陸的親生子女,被現任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18歲以下,可以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每年只有36名額);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183日,才可申請定居(名額不限)。
不是移民署現在的做法,只要大陸配偶拿到身分證小孩子來台滿4年才可申請排配專案長期居留(每年只有36名額);也不是大陸配偶拿到身分證其親生子女都可以申請定居。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數額表」,內政部於100年3月17日以台內移字第 1000931654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請教移民署,到底「定居數額表」有那些名目是廢止的、那些名目是有名額限制,請移民署說清楚講明白並公告,不要像現在內政部已廢止定居數額表,但移民署還一樣有名額限制。
參考資料: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數額表」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de=31983&mp=131、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社會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每年三十六名額
2、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者。每年六十名額
3、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其人數以一人為限;其申請項目並以一種為限。 每年三十六名額
4、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每年不限名額[/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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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陸配親生子女來臺規定已放寬
陸委會關懷大陸配偶專區
http://www2.mac.gov.tw/mac/NewsView.aspx?NewsID=137按98年8月14日施行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已放寬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來臺,因此有關旺報98年8月27日A13版大陸配偶之大陸婚生子女來臺之相關報導,部分內容與現行規定不符之處,陸委會說明如下(並整理如附表):
一、大陸配偶尚未在臺定居:
(一)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未經現任臺灣配偶收養,則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階段,可以申請大陸20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之相關規定如下:
1、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或14歲以下曾申請來臺探親,年齡在14歲以上、18歲以下者,來臺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
2、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未曾申請來臺探親,則在20歲以下申請來臺探親之探親期間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3、大陸配偶在臺長期居留期間或定居,大陸親生子女於14歲以下申請在臺探親,連續滿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
(二)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經現任臺灣配偶收養,則該養子女依可申請來臺之規定如下:
1、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下,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亦可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
2、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上,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二、大陸配偶已在臺定居,取得身分證:
(一)大陸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 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二)大陸12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定居。
(三)大陸18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亦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
有關大陸配偶之大陸親生子女來臺相關規定
http://www2.mac.gov.tw/mac/pdf/98091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