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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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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長期居留期間離婚後離境,如再與同一國人結婚,前次在台停留時間可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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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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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大類: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標題: 大陸配偶長期居留期間離婚後離境,如再與同一國人結婚,前次在台停留時間可否計算?
內文: 大陸配偶長期居留期間離婚後離境,與原依親對象再婚,無法併計在臺停留時間;惟於離婚後10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則依原核准長期居留期間計算在臺停留時間。
資料來源: 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一科
聯絡電話: (02)2388-9393分機2564
更新日期: 2011/4/14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ode=29665&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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