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要和在大陸的女友/男友結婚了,請問應該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結婚手序參考
(1)在台灣辦理單身證明
台灣人民赴大陸地區結婚,須辦理單身證明公證及非親屬證明公證。辦理手續如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三日內之戶籍謄本十份,曾經離婚之人,須另備離婚協議書謄本或判決書正本及三份影本,到各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書辦理好後,公證處會將公證書轉交海基會郵寄至結婚對象戶籍所在的大陸省份所屬之公證處或公證員協會。郵寄時間約20天左右。需由自己或結婚對象向大陸當地公證處或公證員協會查詢公證書是否寄到。
(2)赴大陸辦理結婚證明
公證書寄到大陸後,本人攜帶護照、身分證、台胞證前往大陸結婚對象戶籍所在地。先至公證處或公證員協會辦理文書驗證手續,再至當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管理處辦理結婚手續。需準備文件︰大陸居民之戶口簿、身分證,台灣居民之台胞證、身分證,台灣公證機構公證之單身及無血緣關係公證書,照片。經婚姻登記員審查後,符合結婚條件的,發給結婚證書。
(3)結婚證書公證
持結婚證至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副本將由公證處轉公證員協會寄往台灣海基會,郵寄時間20天左右,正本由自己攜帶返台
本文源自大陸配偶家庭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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