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居留要申請定居有兩個條件
本文源自大陸配偶家庭論壇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49863
去年10月長期滿兩年了,打過境管局電話說10月可以去辦理定居.因有事7月回大陸一直到今年1月才回台去辦理.辦事員竟說錯過時間沒來辦理所以以今年來推算我就沒住滿183天.很錯愕 我實在無法理解.為甚麼延遲辦理定居都不行嗎?有這條規定嗎?後來好說歹說幫我收件了.說不一定能過.我沒法理解!
回應>>長期居留要申請定居有兩個條件,1.長期居留滿兩年2.需兩年內每年停留於台183天以上,而非滿兩年既可申請,另你超過時間未題出定居申請,不知居留證效期有無延簽,如過期又未延簽遇期停留那麻煩恐更大
回應>>對於暫時只想長期居留,但是將來不排除有需要會拿身份證的姐妹,對於連續兩年183天,一定要注意,如果每次都是一年達到183天,隔年又不足183天,那就算已經拿十年長期居留也沒用,而且每次一斷,兩年183天就得重頭來,如果,有先達成,連續兩年都在183天以上,要身份證就可以隨時申請...除了要注意每年在台183天以上,每次最好都在3個月內,否則無刑事紀錄證明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都得重來...
回"應>>7月~10月僅3個月,按理有在183天內,錯過時間是不合理的。
移民署該不會從7月算到1月吧(半年)。
除非您去年沒住滿183天,否則無論如何都有183天。
我常呼籲大家,長期居留時,想領身分證要留意進出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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