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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離婚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繼續留台,其前婚子女及父母可否來台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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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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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離婚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繼續留台,其前婚子女及父母可否來台探親?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9623&ctNode=29665&mp=1

連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3262
更新頻率
資料大類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標題陸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離婚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繼續留台,其前婚子女及父母可否來台探親?
內文依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第5、6款之前提要件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故如該陸配已離婚,雖因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續留臺灣,惟其身分已非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爰其前婚姻子女及父母尚未符合上開來臺探親之條件。
資料來源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3262
更新日期20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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