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一科 更新日期:99年9月3日
更新頻率:不定期
負責單位: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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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社會考量專案居留送件須知(增列)
一、適用對象: (一)大陸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人民收養,且年齡在18歲以下者。(身分代碼D1089)
(二)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且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探親時之年齡在14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4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逾183日。(身分代碼D1090)
(三)為臺灣地區人民之18歲以下親生子女。(身分代碼D1093)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 5公分 且橫3. 5公分 、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 2公分 及超過3. 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或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大陸地區收養公證書及收養關係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認可文件影本。
(四)出生公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出生醫學證明及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應由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出具之)。
(五)依親對象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須已登載大陸配偶及養子女姓名)。
(六)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保證書,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七)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未滿6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3個月內有效;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八)大陸地區人民離婚後取得大陸親生子女之撫養證明文件公證書(如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民事法院離婚調解判決書),若共同扶養者,尚須取得另一方之同意公證書(大陸生父(母)死亡者,應檢具死亡公證書)。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於審核申請案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生母未婚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
(十)證件費新臺幣2600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
三、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由依親對象、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委託甲種以上旅行社、移民業務機構代向本署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力寶大廈4樓)或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之417號「皇朝廣場」6樓F—K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四)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請攜帶親屬證明文件,驗後退還】申請;於獲致配額時,另需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通行證正本。
四、注意事項:
(一)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2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人民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
(三)每年有數額限制;其身分之認定,以核配時為準,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四)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及等待配額。
(五)大陸地區出具之公證書,需經海基會驗證。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