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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公告]喪偶陸配留台,毋須花錢委託他人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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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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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公告]喪偶陸配留台,毋須花錢委託他人承辦
2009-11-20 [公告]喪偶陸配留台,毋須花錢委託他人承辦
本文源自大陸配偶家庭論壇
 
日前鍾會長得知 : 有[不肖旅行社、不肖協會、不肖個人]以[收費]方式協助當事人,以[專案]為由協助喪偶的陸配繼續留在台灣,本會鍾會長鄭重呼籲,喪偶已經可以透過合法程序繼續留在台灣,毋須花錢委託他人承辦

開口索取承辦費用是不對的,光是鍾會長一人已經義務教導並協助十餘名陸配繼續留在台灣,而喪偶逾期證件被註銷超過一年以上的陸配,只要回大陸一年不再婚,就可以再申請返回台灣。

再次重申 :本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協助他人不會開口跟當事人要錢,完全免費,若有人在私下利用本會名義,聲稱可代辦任何手續並收取費用,迎跟本會或在本站提出檢舉。

請大家告訴大家:法令上有不懂的人,請直接電話聯繫移民署求證,不要動不動想花錢解決本來就可自行辦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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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1 [喪偶可繼續留在台灣]:
 
依親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後[專案]來台,本會已經收到移民署公文,如果有過期、被註銷許可的,有機會可以合法,切莫繼續在台灣逃竄,避免成為兩岸人球,屆時大陸回不去,台灣也無法容身。

大家身旁若有因為這個原因流落在外,請出面:
1.)如果台灣證件被註銷一年以上,請先準備台灣配偶死亡明書、戶籍謄本並完成台灣公證,出境一年後可以藉由台灣友人代為申請做保證人或是民間團體申請回台灣,只要不再婚階段保留一樣可以拿到身分證。
2.)如果台灣證件還在有效期限內(台灣配偶過世不久),只要不再婚可以就地合法加簽(依親、長期、定居)繼續留在台灣。

這個案子本會尤其是黃老會長跟鍾會長,他們努力爭取了很多年、跟政府開過許多次會議才有的成果,呼籲周邊有認識類似情形,化暗為明才是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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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獲鍾會長來電兩項法令解說:
(1)親屬來台規定
凡依親.長期居留,無論親屬年紀均只可每年申請來台探親兩個月,一年三次
而已獲定居之陸配,雙親年過七十歲者每年既可申請探親三個月延三個月共半年,亦可申請來台定居
(2)喪偶留台部分
原證件未經移民署註銷者可續留台灣依現有身分繼續延續各階段取得身分
若遇期一年以下者於離境後既可辦理回台手續無須管制
遇期遭過一年無論多久均已一年計,離台管制一年後才可申請回台
PS:上訴之條件喪偶後均不可再有婚姻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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