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籍者,查詢移民署『團聚期間得併計』專線:2389-9983。諮詢要點摘錄如下:
一、通話時間限制7分鐘,欲諮詢重點需事前整理準備妥當。
二、首先需告知[入台証]編號。
三、服務人員輸入電腦即可告知[可加計期間]。至於併計要點:
1.以團聚證核發日期(入台日)為基準。
2.每歷年合法停留逾183日者,才能加計[一年]。
3.若遇【團聚期間不足兩歷年者】,
意即:領團聚證與依親居留證的期間不足2年者。
可能是因為辦證時間原因,或首次入台面談原因....等等因素所造成現象。
4.上述團聚第二年度不足ㄧ年者,是否加計?則視實際合法停留的日數有否超過一半以上。
5.若達加計標準,則僅能加計該未足歷年的月數。
5.以上出入境時間或加計換算都採電腦操作,非常公平合理、也公開透明!
6.服務人員告知妳的[可加計期間年月數],妳就可放在[長期居留]期間減計了。
7.至於妳目前的辦證現況,還是要照著原來的規定流程走,甭緊張操心!
以上,簡單輕鬆。除非有特殊情況,實在不必要舟車勞頓、大費周章,一通電話就可搞定,何樂而不為呢?
這篇文章於 2009-08-19 18:01 被 charlestz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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