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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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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 致 陸委會、 內政部、 移民署 的信20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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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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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 致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的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6月22日。
發文字號:(98)會新字第0980020號。
主旨:有關陸配十二歲以下子女來台探親及身分證取得時間8年縮減為6年等許可辦法之擬訂,惠請從寬規範。
說明:
一、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依據本規定,陸配之非婚生子女來台採親,建請比照婚生子女規定辦 理,許可其申請來台探親。
二、93年2月29日前舊制,陸配來台,分探親、團聚、居留、定居四階段進行;結婚滿二年或生產子女者,可申請居留,有數額限制,每年3,600名,另排數額四年,且婚後曾在台合法停留二年者,不予數額之限制,這兩制併行,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當時無每年在台居住超過183天之規定
。今身分證取得時間8年縮減為6年, 請從優利於當事人原則,適用當時法規,從寬計算,認定183天之規定。
正本:行政院大陸委會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這篇文章於 2009-06-23
13:10
被 NA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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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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