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幫我想想辦法,感恩!
孩子8歲,目前在大陸湖南,台胞證簽證在2006年5月底已過期,依照大陸的法律,過期一天要罰100元人民幣,天啦,我真的不知道應該怎麼辦,因為我沒有錢來繳罰款
因為我與孩子的父親關系欠佳(他有外遇,從來沒有給過我與孩子生活費),他將孩子的台胞證沒有拿去加簽,現在已經簽證過期二年多,希望我不要帶孩子回來台灣,一直寄養在阿姨的家,現在姨丈生病了,阿姨不能再幫我照顧孩子,我必須要將孩子帶回來台灣,真的不知道應該怎麼辦?
大陸配偶家庭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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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台胞證過期或遺失手續如下:
1. 持臨住宿證明,2吋照片3張及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申請表。
2. 持有效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應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如果是申請補發,還需要交驗本人台灣身分證,並
提交影本。
3. 因遺失、被盜原因申請補發台胞證,,應提交刊登作廢聲明的報紙。
4.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證明。
5. 申請人須親自辦理,不滿18周歲或70周歲以上的申請人,可委託代辦(代辦人需提交身份證) 。
6. 辦結時間:申請資料齊全後,7個工作日內辦結。
如有特殊情況可洽海基會協調境管局協助當事人由大陸直接搭機經香港返台,然後在機場的境管局服務站補辦入境手續。
海基會服務中心服務專線: 02-2715-1995 或 02-27187373 分機311
24小時緊急服務專線: 02-2712-9292
傳真號碼: 02-2712-8247
電子信箱:t27151995@se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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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謝謝你,好感恩!
我有打電話去給海基會,將資料全部有給他們,可是他們給我的答復是要我問當地的公安局,一共要罰多少錢,我有去問過了,說一天100元人民幣,一共過期二年零9個月,如果這樣的話,要將近十萬元人民幣的罰款,目前孩子的爸失業中。海基會他們沒有辦法管理大陸的事情,希望我找大陸的台商協會,我不知道要去哪裡找台商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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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居留大陸地區之罰則法源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逾期非法居留的,處以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罰款。
細化的具體處罰標準-----
按照《公安部關於對逾期非法居留的臺灣居民執行罰款處罰設置最高限額的通知》(公境[2005]1671號文)規定,罰款數額總計設置上限至四千元。
《關於對逾期非法居留的臺灣居民執行罰款處罰設置最高限額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執法行為,經研究決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對逾期非法居留的臺灣居民,公安機關依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按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罰款時,罰款數額總計設置上限至四千元。被處罰人確實無力繳納的,決定機關可以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決定宣佈之後,適當減免執行。減免數額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這是跟朋友問的,規定有沒有再改我不清楚,但友人告知最好找當地書記或跟公安有相當交情人士一起去辦會罰比較輕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希望你和孩子能越來越幸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