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幸媛主委發言稿全文 - 2008-11-21
賴幸媛提了六點改革
取消配額限制
取消依親五年限制
工作權開放
改變取得年限
保障不被警察逕行驅逐出境
解除遺產繼承限制
底下文字不是全文,是部分內容
跑陸委會的記者提供的部分內容
在十月初,各位舉辦、參與的研討會上,利用致詞的機會,我再次向各位強調過,陸委會主導修正「兩岸條例」時,將依循幾個原則:
一, 反歧視原則:以同等待遇為原則、特殊待遇為例外。
二,民主國家的法治原則:我們將努力,使得來自不同地區或國家的台灣居民們,都受到法治的待遇與保障。
三,不讓非法入境、假結婚者阻礙合法來台移民的權益。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該修的不只是工作權與定居年限的部份。而且必須分階段來處理。有些改革,牽涉到其他配套措施,必須整體處理,不能只是在一個法案的一個法條上更動幾個字,這種修法是不負責任的。
行政單位將透過修改行政命令,不必改變現行法律,就可做的部分有兩項,首先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的配額」的問題,因為有配額的存在,所以有陸籍配偶來台超過八年了,小孩都上學了,當媽媽的還是無法取得身分證。也有陸籍配偶因為配額,而無法與在台的伴侶團聚。
在一般民主國家的移民規定裏,的確有限制移民人數的配額規定,但是這種數額限制是針對技術移民、移民勞工,對於婚姻移民是沒有數額限制的。所以內政部已經將「數額表」將修正為定居不設數額,不用數額限制婚姻移民,只會以「是否為真實婚姻」,作為入境審查的依據。另外,配合「數額表」修正,原有的「設籍五年才可以提出申請」的規定也取消。
台灣在移民人權上的此一改革,將符合聯合國二OO五年聯合國國際移民全球委員會(Global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Migration)會議報告的宗旨,不用數額限制婚姻移民,只會以「是否為真實婚姻」,作為入境審查的依據。
第二項, 現行規定,陸配要在台設籍五年後,才能申請未滿十二歲的親生子女來台定居。因為陸配至少要來台八年後才能設籍,設籍後又要五年才能申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五加八等於十三,十三年後,就算是嬰兒也早已超過十二歲了。
五加八當然永遠無法小於十二,這是一個規定上的失誤。造成這個錯誤的,不在法律,也不在子法,而是在公布『數額表』時,所加上的一個附註。這個附註,要求必須「設籍五年才可以提出申請」。這個規定其實是個位階非常低、非常低的行政命令。一個小小的規定,卻大大限制了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陸籍配偶、已持有身分證成為台灣公民者,與小孩團聚的權利。感謝內政部的配合,「設籍五年」的規定,將會取消。以後不會有五加八等於十三,大於十二的問題了。
未來修法鬆綁部分,陸委會將提「工作權」修正版本,陸籍配偶只要是合法入境,就可以工作;無須申請,也無須等待兩年。另外一項是申請定居的年限,未來希望實施「面談入境後便可申請依親居留」的新制度後,定居的申請年限將從八年變成六年。
第三項則是關於強制出境的部份,現行規定,只要治安機關認為陸配或大陸人民從事與入境目的不符的活動,或認為有犯罪行為,或認為足以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治安機關就可以逕行強制出境。這個規定,造成警察機關裁量權力過大。過去曾有例子,陸配在鄰居的麵攤打工,幫助家計,因為沒有工作許可,結果被遣送出境。台北縣訴願委員會針對此案,判定警察機關「不符合比例原則」與「行政裁量怠惰」。
若工作權解禁後,當然再也不會有這樣的案子。但為了符合法治原則,陸委會主張在強制驅逐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此外,若修法通過,未來也會取消大陸配偶繼承限額200萬元限制。
把定居的申請年限從八年縮短為六年,將有助大陸配偶獲得比較公平的對待,但這個作法與民主國家的正常法治原則相比,還有一段距離,但相較於過去規定,也算難能可貴的進步。
要請大陸配偶理解,作這些改變的同時,陸委會必須考量社會觀感。有的改革,某種程度上,其實是在逆勢而行、在挑戰既有的社會成見,所以特別艱難。因為這些偏見,陸配即使有了工作權,就只因為沒有身份證,還是不容易找到工作。因為這些偏見的存在,再怎麼合乎正義的法律,也不能去改變人們心中的觀念與成見。
她說,要扭轉成見,這要靠大陸配偶的努力,在職場上、在社區生活中,積極參與、認真表現,是化解改革阻力的最有效途徑。這樣政府在修改制度時,也會比較順遂。
這篇文章於 2008-11-21 21:26 被 redbar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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