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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於陸配請領 國民年金 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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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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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1 22:23

內政部對於陸配請領 國民年金  之回覆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寄給我 :

居留身份陸配家庭主婦您好:

您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又同法第30條規定: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一、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臺幣三千元。
二、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擇前項第一款之計給方式: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三、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四、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是以年滿25歲但未滿65歲且在國內已設有戶籍之外籍配偶,並符合上開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者,即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並獲得本保險年資。唯如您是僅具有居留身份,但尚未在國內設有戶籍並取得身分證之外籍配偶,依據國籍法及戶籍法相關規定,則須先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俟取得國籍後,再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申請居留、定居事宜,經核准取得定居證時,即可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同時請領國民身分證,始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本法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時,即可依同法第30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
承辦人:謝瓊瑩
聯絡電話:                              02-3343-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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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之夫任道遠 兩岸千里同家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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