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出生證明的疑慮
以下是發函移民署署長信箱之內容:
長官好:
針對貴署對定居時須繳納出生證明實看不出實質之意義,陸配均持內地核發之通行證來台,足證明於內地均有其戶籍,而兩岸現行以通行證與台胞證為其往來之證件,其功用如同護照,試問一個國家會發給非該國國籍民眾護照嗎?由此可證出生證明之提交亦恐會造成當事人之不便,建請貴署參酌是否可取消.
大陸配偶家庭論壇 觀察員
世事如能盡人意,世間少有遺憾事,但求無愧於我心,公斷留給後人評
移民暑回文
您好:
您於97年10月14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為求戶籍登記之正確,97年3月7修正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已全面修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應備出生公證書。至於該公證書是由大陸地區所核發,並非由本署訂定發給,本署並未要求制式格式,只須記載您的姓名、出生日期、公出生地及父母姓名即可(例如○○○於○○年○月○日出生於○○○,父親為○○○,母親為○○○)。
本案聯絡人員:陳瑪莉
聯絡電話:23889393#2561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移民署署長信箱 敬啟
後續另議:
長官好:
針對日前對徵提出聲證明疑慮貴署回文提出看法,陸配於申請來台時既於申請出上附上身份影本文件,內詳細記載其戶籍資料,如同我國民身分證雷同,該資料內容遭貴署全數否決,是否意味貴署對國民身份證記載事實有所疑問,今又要求需提出內地核發之公證書,此做法前後之矛盾,實令百姓百思不解,民怨四起有失其威信,望其廢除
移民暑詳細說明回文: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僅註明大陸地區人民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等資料,並未註明其父母之資料,亦未經海基會驗證,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後,其資料將登錄我國戶籍,為資明確,因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許可期間尚未涉設籍事宜,且依個人意見其不一定均有意願在臺設籍,爰未將出生公證書列入應備文件,而於定居時始需提出。以上為作業之考量,尚請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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