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署長信箱回覆信件編號 : 20080930008
2008/10/1(星期三) 下午4:14
** 請勿直接回覆本信,若需回覆本信,請至署長信箱網站填寫,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處理情形 :
【大陸配偶臺灣媳婦】
大陸配偶臺灣媳婦您好:
您於97年9月30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臺灣地小人稠,資源有限,故對於外來人口移入需作審慎之評估,本署目前已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事項作檢討,期以能符合各方需求。
本案聯絡人員:陳瑪莉
聯絡電話:23889393#2561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移民署署長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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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摘要 :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政府不准我們全家團圓
來信內容 :
內政部擬修法放寬在臺投資及專技移民之成年未婚子女來臺居留
內政部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修正草案,擬放寬取得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資格之外籍來臺投資人、專技移民、外(僑)資企業代表及經理人,其成年未婚子女如係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者,得直接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內政部表示,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提升國家競爭力,行政院要求各部會檢視主管法規,檢討有無鬆綁之必要。外僑商會經常反映臺灣現行外僑居留機制,影響外籍人士與其未婚成年子女團聚,進而降低來臺意願,為增加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臺誘因,內政部特研擬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規定,放寬其成年未婚子女持停留簽證入國者,亦得在臺直接申請居留,使其便於家庭團聚,能安心在臺工作及生活。
該修正草案,內政部將依法制作業函報行政院審議後,函請立法院列優先法案儘速完成修法作業。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政府不准我們全家團圓
為了我大陸4歲女兒能夠來台問題.本來我要付出的代價要比其他人更多.所以我到處陳情.抗爭2年來.連總統信箱.副總統信箱.行政院.立法院.內政部.移民署.陸委會.海基會.馬英九競選網站.謝x廷競選網站.婦女團體網站.各立法委員信箱.可上網登入立法院網站各立委的選民陳情案件和留言版..等等都有我的陳情留言.可是都是推給移民署回覆我的留言.制式的法規回覆.我是求助無門.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政府之反應.有如狗吠火車.
我老公去移民署(以前是入出境管理局)積極詢問.該如何申請大陸女兒來台事宜.境管局官員說:要辦收養大陸小孩之後才能申請該名小孩來台.但你老婆已在台生子.依規定.台灣老公已有子女者.不能再收養大陸小孩. 但官員安慰我們說:沒關係現在你們沒辦法申請大陸女兒來台團圓.只要忍一忍.等上8年時間等到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之後.妳便可依妳自己身分申請大陸地區親生子女來台團圓(12歲以下.如超過12歲也不能來台).想一想只要8年後我們全家可全家團圓.
但是96-09-05變天了.希望落空了.被無情無血無目屎的政府打入十八罾地獄.政策大便.改成 :大陸配偶在台8年以上.可申請身分證.但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也就是說8年加5年=13歲.才可申請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台.請問8+5會等於12.誰能教我這道難題.所以說政府擺明就是政策大變.永遠不准我大陸地區親生子女來台.
這樣的政策您說我全家人會服嗎?妻離子散的結局.
以上規定不合情理.我以前在大陸未婚生一女.今嫁台灣人.因來不及辦理收養程序而生一子(台灣生).我們有能力扶養自己的小孩(包括大陸生的女兒).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這麼稚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准自己的人民全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
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 現在又不准我台灣老公收養自己的女兒.該如何向4歲稚齡的女兒說明.妳不能跟媽媽回家.要聽外公外婆的話.有誰可以教教我該如何開口???
這個不守信用.說一套.做一套.無血無目屎.無情無人權無人道的政府.挖掘陷阱讓人民掉入後.政策卻大轉彎大便.專挑最無辜的小朋友下手.殺得我等12歲以下小朋友措手不及豪無幸福的未來. [人在做.天在看!]~~民進黨政府因此而垮台!!
本來96-09-05之前規定.只要大陸配偶來台8年後取得身分證.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但96-09-05之後.政府政策大便.卻改成 :大陸配偶在台8年以上.可申請身分證.但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也就是說8年加5年=13歲.請問8+5會等於12嗎?.誰能教我這道難題.所以說政府擺明就是政策大變.永遠不准我大陸地區親生子女來台.這才是重點.
建議改為:
一:恢復舊法>>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不須在臺設籍滿五年),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二:修改兩岸關係條例>>讓12歲以下的前婚生子女可以隨大陸配偶來台依親居留, 若是依親居留超過4年, 就可以申請長期居留2年, 若是想繼續待在台灣就可以選擇入籍定居. 若是在18歲可以自己生活還是沒有入籍, 那就規定限期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