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
市長: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社會團體【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大陸配偶家庭論壇精華區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大陸配偶婚前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來台團聚問題
 瀏覽1,003|回應2推薦2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2)

天煞孤星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2008/09/28 17:14
大陸配偶婚前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來台團聚問題 ,多年來一直旋而未決 ,我認為政府對此事項之立法 ,基於對陸配的歧視並且過於嚴苛 ,以往論及相關修法與陳情請願案件 ,都是聽到官僚式的答覆 ,欲修法時,國會上綠委的意識型態杯葛與排斥 ,阻礙新法產生,行政體系受質詢時敷衍了事,不願正視問題 ,這樣終究使收養家庭陷入困境失去天倫共聚的機會 ,造成民怨 ,也傷害人民與政府間的情感。

若與兩岸家庭相關 ,充滿歧視違背人權倫常之關係條例一日不改 ,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

目前規定大陸配偶與台灣配偶結婚前所生之子女 ; 必須由台灣配偶至大陸辦理收養並經過台灣法院認可方能申請來台 ,但收養的前提是-台灣配偶必須依照民法1079條之規定 ,名下必須無子女 ,如在台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聲請收養時法院應不予認可。

若台灣配偶名下已有子女者 ,大陸配偶為維持婚姻 ,唯有放棄與婚前親生子女團聚的權利 ,若已與台灣配偶產下子女者 ,更是進退兩難 ,若從人道立場角度觀看 ,民法上實有不妥之處。而讓一個母親與自己親生子女分離 ,尤其是稚齡子女 ,該母親必定終日牽腸掛肚 ,那還能專心經營家庭與工作。

但此結果並非為台灣配偶所樂見 ,撫養配偶前婚生子女共創和諧新家庭是人類不同與野獸之高貴情操 ,保護家庭團聚等權利之國際人權組織亦是如此 ,而一心想團聚的家庭 ,卻受限於法規 ,得不到應有的基本權利 ,種下不得不離棄子女的惡因 ,該子女長大成人後難免對父母或政治懷恨在心 ,未來必產生仇恨惡果 ,如果家庭無法朝幸福的方向前進 ,又如何去認同誠服於這個政府。

然而政府仍網開一面 ,規定大陸配偶設籍滿五年後 ,可以申請前婚生12歲以下子女來台定居 ,目前知道這是個民進黨創造的笑話 ,根本就不可能實現。

而可聲請收養者通過法院認可後 ,養子女可申請來台探親或定居 ,定居的條件為收養關係存續三年以上 ,並依每年24名配額排配 ,排配時申請人年齡逾12歲 ,定居申請案不予許可。(此部份定居案審核准許作業完全不透明 ,到底有多少人在等待排配 ?排配是否依序前進 ? 過度曲張的公權力與法規限制加上黑箱作業 ,等同給予行政者勒索人民的機會 ,很難令人信服其正當性與公平性 ,使人甚至不得不做其他政治聯想?)

而政府否決養子女的定居申請案件時 ,已將公權力擴大到能決定家庭團聚與否 ,卻又不能輔導收養家庭該如何面對因應接踵而至的親子與教養問題 ,實再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而作無公信力的短期調查 ,制定人口政策白皮書 ,用以制定依親定居的配額數 ,剝奪未成年子女回歸家庭的權利 ,為的竟是怕排擠到他人的福利。在維護其他人莫名的福利之前 ,需先犧牲陸配與收養家庭的利益 ?

在理想的國度未實現前 ,傷害先行造成 !

而投資移民與技術移民的家庭 ,未成年子女皆可隨同來台定居 ,其家庭更加強勢 ,難道就不會排擠本地弱勢家庭的福利 ?

兩岸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等待定居准許期間 ,12歲以下養子女可以來台探親 ,探親的時間為六個月延期六個月共計一年。12歲以上為一個月延期一個月共計兩個月 ,其他十個月必須置身境外。

這讓父母們實在傷透腦筋 ,名下無子女才會辦收養 ,無後而得一子 ,必是如同懷中瑰寶掌上明珠 ,但卻因為政府莫名的恐懼 ,設下重重障礙 ,父母千辛萬苦收養辦成後 ,子女們卻有家歸不得 ,家庭跟國家一樣處於分裂狀態 。

因為子女不得家門而入 ,父母唯只有盡可能找時間飛往探視 ,以彌補教養照顧之不足 ,而如此做又嚴重影響家庭經濟與工作收入更是疲於奔命 ,而在習慣與前來探親之養子女共同生活後又馬上必須面對分離 ,生活上由一場熱鬧轉為一片寧靜,這麼大的生活落差簡直令人無所適從 ,使人沮喪。

有人提議將探親時間放寬至四個月但這對學齡的養子女並無助益因為除了暑假兩個月外其他時間也必須回大陸專心於學業 ,要有足夠的時間相聚,除非是在台灣讀書。

本人強烈建議請政府本於人道與維護家庭基本權利的立場,廢除大陸未成年繼子女來台團聚的限制.就算不能定居取得身分 ,起碼也讓他們來台依親 ,切莫再以人口政策排擠社會福利或文化差異做藉口 , 少子化現象使學校內也沒有多少學生.健保費也是父母 ,錢交的多使用的少 ,最重要的孩子是做父母的責任 ,就算政府拒人於千里之外 ,父母仍然得繼續撫養 ,希望不要再讓家長將家庭教育資源不斷浪費在那每年的機票與探親花費上,那些錢可以為孩子買不少書籍 !

大陸配偶家庭論壇   SU.V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7420&page=20

 


【小寶 】的211創意美髮沙龍 新開幕。
寧靜舒適、親切服務、講師技術、值得妳來試試。
雙乙級講師【小寶 】擁有兩張乙級證照~【女子美髮乙級證照 】、【男子理髮乙級證照 】、【女子美容丙級證照】。
預約專線:(05) 533-7273準時。
斗六市內環路398號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8058&aid=3045792
 回應文章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辦理來臺?
    回應給: 天煞孤星公幹天王藏鏡人(hazelin) 推薦0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現行規定,陸配要在台設籍五年後,才能申請未滿十二歲的親生子女來台定居。因為陸配至少要來台八年後才能設籍,設籍後又要五年才能申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五加八等於十三,十三年後,就算是嬰兒也早已超過十二歲了。

五加八當然永遠無法小於十二,這是一個規定上的失誤。造成這個錯誤的,不在法律,也不在子法,而是在公布『數額表』時,所加上的一個附註。這個附註,要求必須「設籍五年才可以提出申請」。這個規定其實是個位階非常低、非常低的行政命令。一個小小的規定,卻大大限制了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陸籍配偶、已持有身分證成為台灣公民者,與小孩團聚的權利。感謝內政部的配合,「設籍五年」的規定,將會取消。以後不會有五加八等於十三,大於十二的問題了。

修正數額表,定居不設數額

另外針對外界關心大陸配偶定居數額及前婚姻子女來臺定居問題,賴主委感謝內政部將大陸配偶申請定居之數額予以取消,同時也取消大陸配偶在臺設籍後需滿5年,始得申請大陸前婚子女來臺定居之規定。內政部已完成內部行政作業程序,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即可施行。

放寬結社權、收養子女規定列為下一階段研修重點


對於外界所關切之大陸配偶其他權益事項,涉及兩岸條例修正之部分,包括大陸配偶結社權,以及國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不得再收養大陸配偶前婚子女為養子女等規定,尚須協調相關機關解決,陸委會亦已列為兩岸條例下階段研修重點,並秉持追求「合乎人權、社會公平」原則,將各界意見納入修法參考,以使大陸配偶制度能更為完善。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辦理來臺?
入出國及移民署 2007/10/22
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辦理來臺?
臺灣地區人民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5條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同時收養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不合收養規定)之情事,即無子女或養子女,始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其程序為向大陸地區管轄法院訴請收養裁定,開具成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由收養人(臺灣地區人民)向戶籍地管轄法院訴請裁定認可確定,持經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後,該養子(女)如年齡在12歲以下者,即得申請來臺定居,惟有數額之限制,每月1名,排至數額時如逾12歲,即不予許可(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
以上規定不合情理.我以前在大陸未婚生一女.今嫁台灣人.因來不及辦理收養程序而生一子(台灣生).我們有能力扶養自己的小孩(包括大陸生的女兒).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這麼稚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准自己的人民全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


【小寶 】的211創意美髮沙龍 新開幕。
寧靜舒適、親切服務、講師技術、值得妳來試試。
雙乙級講師【小寶 】擁有兩張乙級證照~【女子美髮乙級證照 】、【男子理髮乙級證照 】、【女子美容丙級證照】。
預約專線:(05) 533-7273準時。
斗六市內環路398號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8058&aid=3114186
問題解決了沒
推薦0


天煞孤星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如果沒有,請提出相關法令,及妳之訴求,簡潔就好,親情是天賦人權,任何規定限制都是違背憲法的,我代妳出面罵罵馬英九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8058&aid=3112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