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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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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願 書 To: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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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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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6 21:06
請 願 書

請願受理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請願人: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
會址:北市萬大路187巷8號B1
電話:(02)23079889號
代表人:理事長:鍾錦明


請願之願望:

一、實現 馬總統新移民政策,讓新移民早日取得身分證,讓大陸配偶的權益規範與外籍配偶一致化。

二、我們要人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兩岸婚姻家庭,大陸配偶殊為不公,請即修正,刪除其中歧視性條款。

事實及理由:

一、大陸配偶被歧視,遭不公平對待,包括政策、法律歧視及行政打壓,分別如以下說明:
 
 
1、把大陸配偶排除在國籍法、移民法之外,外籍配偶五年可申請歸化在台定居,大陸配偶要八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
2、大陸配偶在台團聚二年期間不許申請工作,依親居留申請工作條件嚴苛。(陸配工作
許可辦法第3條)
3、定居數額設限,每月500名。(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7條)
4、強制大陸配偶按捺指紋存檔及生物辨識。(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0之1條)。
5、限制大陸配偶繼承財產額度,新台幣200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
6、限制採認大陸地區學歷。(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
7、司法偏頗,法律使然,不利大陸配偶訴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
8、操弄敵視意識,視大陸配偶都是假結婚嫌犯或可能為犯罪來台灣。
9、政治干涉婚姻,由陸委會、國安局、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聯合審查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定居許可辦法33條)
10、面談粗糙,悖離人性,沒法定標準,問些奇奇怪怪的問題,動輒以婚姻不真實為由,
拒絕大陸配偶來台與夫婿團聚,造成許多兩岸分偶家庭。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0之條。
11、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人員
及組織政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
12、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台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九十五條之三)
13、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入境許可,得不附理由。(台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
14、無所不用其極的行政手段打壓,醜化兩岸婚姻,汙名大陸配偶,動輒強制遣返,撤銷
兩岸人民婚姻。
15、大陸配偶持工作證工作,要扣繳%10高所得稅

二、本會日前函請實現 馬總統新移民政策,貴會回復竟說:「還要協調,通盤檢討」。口口聲聲說已經準備好了的新政府,馬上變了調,兩岸婚姻家庭、大陸配偶期待落空,紛紛質疑政府誠信,強烈表示不能接受,希望政府履行承諾,明確告訴我們,兌現 馬總統新移民政策的時間。

三、綜上所陳,為其權益維護,因有所陳述,懇請謁見賴幸媛主任委員請益,爰依請願法規定,推選代表十人,惠請安排,當面遞交請願書,達成如請願之願望。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6672
請願人: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
代表人:理事長 鍾錦明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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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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