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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逼迫大陸配偶要拿臺灣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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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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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逼迫大陸配偶要拿臺灣身份證!
 
我2008年1月17拿到依親居留證
每年要在台灣住夠183天,2014年才能有機會拿到臺灣身份證.

因最近大陸的房子想要賣,過去賣房子也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賣掉,時間不好掌控.我去年12月入境臺灣,所以原本計劃住到7月2號,也就從今年1月1日到住到7月2號,那麼今年就夠183天了,我就可以安心出境了.

沒想到不是這樣算的,正確的演算法是:從我拿到依親居留證2008年1月17到2009年1月16日一年內累計住夠183天.
那我就老實一點住到下個月7月18日後再出境,可惡!超過7月18日又得辦出境加簽,請證件公司代辦得花1200元臺幣.沒辦法只能花!


剛剛上面有提到是要回去廣東賣房子,所以時間要很久,房子過戶都要3個月,所以就算過去賣,馬上有人買,辦齊所有買賣交易手續也至少要6個月,又可惡!出境臺灣超過3個月就得到戶籍(湖南)所在地派出所辦"無犯罪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再到可以辦涉外公證的公證處辦公證. 大陸真的地源遼闊啊, 周車勞盹我得花上一天的時間, 車資加公證費又要花上人民幣的約500元.

請問政府為什麼對我們大陸配偶限制如此嚴格苛刻?
大陸配偶有哪麼多殺人放火無惡不做和賣淫的嗎?
在臺灣生活處處受到限制和歧視!
本來收入就不高,來回機票又貴,手續根本沒有必要那麼繁復,偏偏給要給大陸配偶上了一道又一道的迦鎖.

說到"賣淫", 我就火冒三丈,真的有哪麼多大陸女孩子心甘情願背井離鄉到台灣來賣淫?
臺灣嫖客的錢比較好賺嗎?去過大陸的人都知道,想要"賣淫"在大陸北京上海深圳廣州世界各位的嫖客都有,哪一個地方會比臺灣差.需要千里迢迢跑來臺灣"賣淫"?而且進出臺灣處處受到限制生活受到歧視,連去銀行出個帳戶都困難,更別說把賺來錢匯回大陸了.

所以說,即使有少之又少的大陸女子"賣淫", 也是被人蛇集團人騙了或者遇人不淑被逼下海了.難道就因為這少之又少的人"賣淫", 就把為了愛情願意放棄大陸熟悉的生活園和工作,來到天生人不熟的臺灣的大陸配偶設制諸多限制嗎?為什麼離婚會高?有一半因素就是進出臺灣處處受到限制想大陸家人或有急事要處理的時候那種無奈和憤怒,及在臺生活受到種種歧視造成的.


現在臺灣政府逼大陸配偶要拿臺灣身份證!
如果你沒有拿到臺灣身份證的話,大陸配偶會又多慘大家知道嗎?
1.出入臺灣處處嚴格設限,你有急事要回去的時候,只能幹瞪眼.本來就收入低,辦通所有手續就要花掉你省吃儉用存下來一個月的薪水.
2.和老公打拼賺錢買來的房子,對不起,你是大陸人,不能同時登記你的名字.
3.人有禍福旦夕,如果非常不幸老公比你先過世的話,你有出錢買的房子必須給老公的父母兄弟姐妹,大陸配偶不能繼承不動產.你最多只能繼承200萬新臺幣.
4.生活時不時受到被歧視的話語或眼光,可能就會讓你心情大受影響.
5.銀行帳戶都有時間限制
6.等等....

所以考慮到以上理由,我必須要拿到臺灣身份證,要麼就和老公分居到回大陸生活工作.
只能說當初嫁來臺灣根本不知道原來臺灣政府已精心設制好天羅地網等我們上門.

在臺灣堅持了那麼久就只因為我愛老公,老公愛我!這是我堅持下來的動力!
根本不敢奢望祖籍同是湖南人的馬英九總統能為大陸配偶做點好事.
因為我們是臺灣社會的最底層,力量微弱,馬英九總統根本聽不到我們的呼救聲!或許聽到了也只能裝做聽不到,因為他怕綠營人士,要知道綠營人士很有gus又團結,看電視上每次的抗議遊行人家都團結啊,團結力量大呀,馬總統能不怕嗎.

寫這麼多也沒用啦!主要是吐吐口水!不然悶在心裏,我離憂鬱症也不遠了!

大陸配偶在呼救!因為沒錢買報紙登廣告!只能請大家幫忙轉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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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對陸配十七大歧視(包括政策 .法律期是與行政壓迫) - 200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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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對陸配十七大歧視(包括政策 .法律期是與行政壓迫) - 2007-09-09

(1)另訂兩岸人民關係條挒,把大陸配偶排出在國籍法.移民法之外,外籍配偶五年可申請歸化在台定居,陸配卻要八年(團聚兩年.依親居留四年.長期居留兩年),才可申請定居

(2)陸配在團聚兩年期間不得工作,取得依親居留後仍須符合法令規範(配偶65歲以上.中度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平均所得低於所得標準者.家報核發領有保護另者)

(3)居留數額限制(審議中/依親每年名額限制為11,090.長期7,220.定居5,360)申請定居時尚需繳付財力證明(新台幣410780以上一年存款證明)

(4)強制陸配按指紋與生物辨識(兩岸人民關係條列第10-1)(大法官解釋令字603號解釋,強制規範人民按捺指紋規定,違憲)

(5)限制陸配繼承財產額度上限新台幣200萬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67條)

(6)限制採認陸配學歷與職業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2條)

(7)限制陸配訴訟權利規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8條)

(8)操弄敵視意識,預設立場.視陸配均為假結婚或可能犯罪來台

(9)由陸委會.國安局.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聯合審查居留與定居申請案件,以政治干涉婚因(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33條)

(10)喪偶既終止婚姻關係若無婚生子女既強制遣返出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14條)

(11)面談無標準,一切居以面談官自由裁定.獨裁.沒人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0-1)

(12)大陸地區人民非在台設籍滿十年,不得任公職或組織政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1)

(13)處理兩岸人民往來相關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之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5-3)

(14)對大陸地區人民觸犯不予許可事項,撤銷或廢除入境許可,可不附理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實行細則第72條)

(15)醜化兩岸婚姻污名陸配為大陸妹

(16)大陸配偶持工作證工作,其薪資需欲扣百分之十所得稅

(17)無時不用欺壓的行政手段打擊陸配,動輒強制遣返,測銷婚姻(婚姻本是基本人權,適用民法,假結婚,適用刑法,兩者法律依據不同,判決效力不同, 行政機關無權撤銷人民婚姻)

轉載自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3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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