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今天公布放寬大陸配偶在台工作範圍,大陸配偶在未取得居留權前,若是與台灣配偶育有18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或是離婚後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者,就可申請在台工作。這項規定今天發布後,本月10日生效,受惠人數約萬人。
過去大陸配偶與台灣人民結婚後,雖然可以持旅行證來台依親,但是如果尚未取得居留權,仍無法工作,除非符合經濟弱勢等條件,如配偶年滿65歲,重大傷病、身心障礙、低收入戶等,才能申請在台工作。鑑於如果大陸配偶結婚來台後,育有未成年子女,經濟需求增加,因此勞委會與陸委會會商後,再度放寬規定。
勞委會表示,規定發布後,即使大陸配偶尚未取得居留權,只要已經生育,且子女尚未成年,大陸配偶就可申請工作許可。如果大陸配偶與台灣配偶離婚,只要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也可工作。
另一種狀況則是,如果其台灣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而且擔任該子女監護人,基於兩人共同扶養事實,大陸配偶也可以此申請工作。此外,若是大陸配偶在大陸有前婚生未成年子女,只要在台配偶收養,也可視同其未成年子女,取得工作權。
根據勞委會統計,目前來台依親,尚未取得居留權的大陸配偶約有5萬9千多人,其中已有3萬人符合可以工作條件,這次放寬規定後,預估有近萬人因此取得工作權。
【2008/04/08 聯合晚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