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陸婦暗通款曲 生子登記被拒
聯合報╱記者陳燕模/三重報導】 2008.04.06 03:56 am
台北縣三重市黃姓男子在大陸經商時,與1名已婚的大陸女子交往,並在對方離婚後與她結婚,不到半年就生下一個白胖男嬰,黃姓台商到醫院做DNA確認男嬰是他的骨肉後,持證明向戶政所申辦出生登記,卻被戶政所承辦人員以他的妻子受胎期間與前夫仍有婚姻關係而拒絕。
黃姓台商的大陸籍妻子透過朋友向三重市公所求助,市公所法制專員建議她回到大陸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或在台灣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確認後再辦理認領親生兒子,才能向戶政所申報。
據了解,黃姓台商去年到大陸西安經商,結識當地一名女子,交往後才知對方已婚,但仍等到對方離婚後,將她迎娶回台灣,並在半年後產下一子。
黃姓台商到醫院做DNA檢驗,確認男嬰與他有血緣關係後,持醫院證明向三重戶政事務所為男嬰申報出生卻遭拒。
戶政所承辦人員依民法規定,從小孩出生日往前推算181天至302天是「受胎期間」,認為黃姓台商的妻子在受胎期間仍未離婚,兩人婚姻關係仍存續,認定男嬰是黃妻與前夫的「婚生子女」,所以拒絕受理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