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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8 13:35 各位大大 麻煩各位幫幫忙摟.我的老婆在大陸離過婚.有一個與前夫的小孩(四歲).撫養權在我老婆手上.我們剛結婚. 可不可以麻煩各位大大教小弟一下.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小孩過來台灣跟我們一起生活. 謝謝各位了. http://www.ccff.idv.tw/forum/showthread.php?t=28430 回應一: 那也要你在台灣沒有小孩,才能認養來台,你有孩子的話,應該就不能來了. 回應二: 1.首先要辦領養手續並經過公證,驗證. 2.排配額,一年"進口"數量有限.超過部分延到次年,依此類推. 3.須在小孩12足歲前進台灣,如以依親方式,貴夫人尚無身分證,此路不通! 4.綜上所述,配偶的小孩,須夠年輕才行,目前所知,7足歲前後的或許還有希望入籍! 回應三: 要用收養的吧,可惜我女兒已12歲,而我和我老公也又生了兩個,不能帶過來,好想他喔!你們加油喔! 回應四: 我在6月27號到台北地方法院去了,收養沒有通過,法官只有一个理由,婚姻基礎不穩定。我和老公結婚兩年多了,但法官說結婚五年都不能算穩定,砹,全憑法官一句話。其實真正的原因是法官最後的一句話,我們為什麼要養你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小孩。好笑,我只是希望女兒能和我們在一起,他也想太多了吧。 回應五: 唉.我也是受害的人,7年前就開始在問這個事情,我的小孩(老婆和前夫所生)現在11歲,去年底,我才有了另外一個小寶寶,以前回來都是和老婆自己回來的,小孩很可憐,台灣的政策,自己看了那些規定以後,實在是覺得很悲哀,在大陸,自己的身分很怪,受排擠,回台灣又是被那些官員,當成娶了大陸老婆,我們就成為次等公民,千般設限,難道他們沒有小孩嗎?諮詢他們的時候,雖然他們依法解釋,但是他們似乎大有異樣的眼光,沒有同理心,以前的社會不是說要講:要有人情味,重禮義仁愛,講和睦;那樣的台灣人那兒去了,我曾投書議員,但是可能因為這沒有炒新聞的賣點(至少我看到那個議員為了一個越南新娘在上記者會,後來就沒有下文了),而平凡更沒有關係的我們,難道就是邊緣人嗎?這樣的手續漫長,還要規定無子女,且被領養人要在12歲以下,天啊,家裡的雙親不著急多生幾個嗎?娶越南的或其他國家的,就地位好一點,大陸的就不行嗎?很多時候是環境促成這些事情,但我們的官員難道就不能稍稍變通,給予自己人溫暖嗎?努力了那們久,還是很奇怪的沒有下文,台灣人的倫理去哪了?親情還很濃厚嗎? 這樣合理嗎?還是我們比較"踐"呢!誰要我們找大陸人當老婆?難道如果有這樣的情況,我們就不能生小孩,等到那天法院判決,再來懷孕呢?有了這樣的情況 況且.我們的最低要求也只是說.來台的次數能夠多一點,但最後連一次不過,這種情況可能要等到他們自己有了這樣的情況 ,才會有改善的空間 回應六: 這是個很大的問題,我也有個孩子,在大陸無親無故了,但也不能來台灣定居,一個孩子放在大陸,讓我的心系兩邊,有誰能知道解決的辦法,大家給一些建議吧。 回應七: 我的小孩今年快九歲了 從2007年3月開始辦收養手續 到2008年1月29日才把所有證件辦齊送到移民署申請定居 2008年3月19號有了答付 內容如下申請來台定居如無不予許可或逾停十日內延後許可情事 依每年12名數額編排 約編列於民國106年12月配額 獲核配數額如已逾12歲者其定居申請案不予許可 我為這件事整整辦了一年 到現在結果市這樣 誰能告訴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我和先生以後要有自己的小孩的機率很小 所以一直寄希望能把女兒接過來 不知像我這種情況的政府能否通融 如果再過幾年 孩子大了又怕她更難適應這邊的環境 回應八: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抗議政府不准我們全家團圓 8+5=12不及格
可恨必有可恨之事.惡法定有可惡之處!甚麼是可惡.不依前規後以命令逾越前法.的政策大變!就是惡法!! 對於不合適的法律是應該提出抗議的.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樣的法律.完全不可思議! 我要8年才能申請身分證這樣也就算了.何時能夠申請下來也不知道.也許排隊民國110年.等身分證申請下來要等5年後才能申請女兒來台灣.法律又規定要12歲以下. 我13年後才有資格申請女兒來台灣.但是女兒還要12歲以下. 這樣的法律很奇怪!!故意玩弄數字遊戲.讓外界看不懂而無法指責政府.朝令夕改.政策大便!!希望女兒能夠不要長大永遠12歲.更不准女兒長大.... 我不是信口開河.嫁來的時候並沒有如此的法令,而是嫁來後,法令一改而讓我無法全家團圓.這是有憑有據的指責政府政策大便.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辦理來臺? 入出國及移民署 2007/10/22 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辦理來臺? 臺灣地區人民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5條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同時收養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不合收養規定)之情事,即無子女或養子女,始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其程序為向大陸地區管轄法院訴請收養裁定,開具成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由收養人(臺灣地區人民)向戶籍地管轄法院訴請裁定認可確定,持經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後,該養子(女)如年齡在12歲以下者,即得申請來臺定居,惟有數額之限制,每月1名,排至數額時如逾12歲,即不予許可(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 誰無過去.年少輕狂.一失足成千古痛.昔日在大陸未婚生女又被拋棄.獨自撫養女兒 .剛好我現在的台灣老公不棄前嫌.接納我女兒.於是我便嫁來台灣.來台15天後.便懷孕(目前大陸女兒已3歲.台灣兒子1歲).
我老公去移民署(以前是入出境管理局)積極詢問.該如何申請大陸女兒來台事宜.境管局官員說:要辦收養大陸小孩之後才能申請該名小孩來台.但你老婆已在台生子.依規定.台灣老公已有子女者.不能再收養大陸小孩. 但官員安慰我們說:沒關係現在你們沒辦法申請大陸女兒來台團圓.只要忍一忍.等上8年時間等到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之後.妳便可依妳自己身分申請大陸地區親生子女來台團圓(12歲以下.如超過12歲也不能來台).想一想只要8年後我們全家可全家團圓.
但是今年96-09-05變天了.希望落空了.被無情無血無目屎的政府打入十八罾地獄.政策大便.改成 :大陸配偶在台8年以上.可申請身分證.但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也就是說8年加5年=13歲.才可申請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台.請問8+5會等於12.誰能教我這道難題.所以說政府擺明就是政策大變.永遠不准我大陸地區親生子女來台. 這樣的政策您說我全家人會服嗎?妻離子散的結局.
以上規定不合情理.我以前在大陸未婚生一女.今嫁台灣人.因來不及辦理收養程序而生一子(台灣生).我們有能力扶養自己的小孩(包括大陸生的女兒).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這麼稚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准自己的人民全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
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 現在又不准我台灣老公收養自己的女兒.該如何向3歲稚齡的女兒說明.妳不能跟媽媽回家.要聽外公外婆的話.有誰可以教教我該如何開口???
這個不守信用.說一套.做一套.無血無目屎.無情無人權無人道的政府.挖掘陷阱讓人民掉入後.政策卻大轉彎大便.專挑最無辜的小朋友下手.殺得我等12歲以下小朋友措手不及豪無幸福的未來. [人在做.天在看!]
只向移民署長抗議是不夠的.因移民署只是一個執行單位.立法(修法)單位是立法院和内政部.決策單位是總統府.行政院和陸委會. 所以我到處陳情.連總統信箱.副總統信箱.行政院.立法院.內政部.移民署.陸委會.海基會.馬x九競選網站.謝x廷競選網站.婦女團體網站.各立法委員信箱.可上網登入立法院網站各立委的選民陳情案件和留言版..等等都有我的陳情留言.可是都是推給移民署回覆我的留言.制式的法規回覆.我是求助無門.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政府之反應.有如狗吠火車. 如果有緣善心人士.願助我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全家團圓者...請求大家盡一指之力廣發e-mail給上述各單位抗議.便可形成一股強大的民意壓力..讓越多台灣人知道此事.如在兩岸關係條例修法時.我的問題也有討論空間..這樣無情的政府才會重新去檢討大陸配偶台灣媳婦12歲以下親生子女妻離子散.一家分隔兩岸.只求一家團聚的問題..在此先謝謝大家..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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