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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拋棄繼承成為歧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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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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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拋棄繼承成為歧視手段

廖元豪(政大法學院助理教授)

一位來自越南的新移民女性,指控夫家誘騙她簽下「拋棄繼承 」的書面文件。對於個案指控是否屬實,仍待司法判斷 。但類似的情況,的確不斷出現在台灣,本地或移民女性都深受其害 。是我們必須正視以待的時候了。

國民政府從中國帶來的民法繼承編,在男女平等精神上 ,遠較日據時代的台灣民法規範來得進步。它自始就承認女兒 (無論出嫁與否)的完整繼承權,同時也並未限制外籍配偶的繼承資格 。但在個人主義基礎上,民法也承認「拋棄繼承」的制度。因此 ,台灣社會至今仍有「女兒簽字拋棄繼承」的慣行。

台灣女人的繼承權都經常被這樣的手段否定,外籍配偶就更不用說了 。雖然翻遍法典,我們找不到一條法律限制她們的繼承權利 ,但這些來自東南亞的婚姻移民,不論是否已經拿到身分證 ,能真正擁有、實現繼承權的例子卻是鳳毛麟角。他們要嘛是因為婚姻 關係結束而被遣返,要嘛在各種壓力下自行離開台灣這個傷心地。而 「簽署拋棄繼承」,也是其中一種手段。

面對這麼多不正義的「脫法行為」,我們的法律與政策卻一直未能適切 處理,讓女性權益眼睜睜地被犧牲。這個問題一天不處理 ,不僅民法形同虛設,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更是空談。

法律上,這種運用社會壓力而迫使女性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慣行 ,不折不扣是一種性別歧視。因為它正是父權結構運用既有的文化與社 會權力,針對女性身分,貶抑女人並剝奪女性分享社會資源機會的行動 。它在形式上純屬「自願」,但蘊含著強大的「壓力」,讓人不得不從有幾個女人願意在至親過世時,冒著「爭家產」、「不知進退 」的指控而拒簽這種同意書?這與以往許多信用合作社惡名昭彰的 「單身條款」(結婚就得離職)有何不同?

當外籍配偶被迫放棄繼承時,更可能加上了「種族」與「國籍 」兩層歧視。這些(軟性或硬性)迫使新移民女性拋棄繼承的台灣人 ,心中根深蒂固的想法是:妳是我們從國外買來的,哪兒能跟我們搶財 產?新移民的「外籍」與「非漢人」身分,加上對語言與社會的隔閡 ,讓他們處於比台灣本土女性更受壓抑的地位。從而對本土父權主義 ,全無抵抗餘地。

這些對本土與外籍女性的歧視,應該被當作侵犯民權的事件加以處理 。法院對於個案中,是否有運用不當壓力迫使弱勢女性拋棄繼承 ,應該拿出從前打擊「單身條款」的創意與勇氣來處理 。而新移民法中,有關「禁止歧視」的規定,更不能侷限於歧視語言 ,而應包含一切的歧視行為。行政與立法部門,則應廣泛地調查台灣地 區繼續實施這種歧視慣行的深層原因,修訂法令以拔除之 !我們更期待看到本土與移民女性共同攜手,為消弭父權壓迫 ,追求台灣性別平等而打拼!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

http://tw.myblog.yahoo.com/migrants2006/article?mid=349&prev=-1&next=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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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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