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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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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辦理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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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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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辦理來臺?
分類:
移民署法規
2007/12/16 14:36
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辦理來臺?
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7q0.asp?tMode=0
類 別
其他
提供單位
入出國及移民署
日 期
2007/10/22
閱讀次數
13次
問 題
摘 要
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辦理來臺?
答 覆
內 容
臺灣地區人民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5條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同時收養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不合收養規定)之情事,即無子女或養子女,始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其程序為向大陸地區管轄法院訴請收養裁定,開具成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由收養人(臺灣地區人民)向戶籍地管轄法院訴請裁定認可確定,持經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後,該養子(女)如年齡在12歲以下者,即得申請來臺定居,惟有數額之限制,每月1名,排至數額時如逾12歲,即不予許可(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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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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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8058&aid=2582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