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
市長: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社會團體【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移民署法規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與配偶離婚10日內就應離境
 瀏覽434|回應0推薦0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與配偶離婚10日內就應離境

2007/11/27 16:55

與配偶離婚10日內就應離境

移民署: 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7q0.asp?tMode=0

類 別
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單位
入出國及移民署
日 期
2007/11/15
閱讀次數
4次
問 題
摘 要
如果還在團聚中與配偶離婚,是否可拿到依親居留證?
答 覆
內 容
不行,與配偶離婚10日內就應離境(依許可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消失,應自消失之日起10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

~~~ ~~ 天天想女兒.她只有3歲而已!. ~~ ~~~~~
媽!!多麼熟悉的聲音猶記在耳,唯想目睹孩兒口中聲聲的呼喚!!
盡猶成捨望,何時才能再聽到!!女兒口中聲聲的呼喚!!
入秋了!天涼了!不知可安好.何年何月再擁抱!.
唉!女兒啊!女兒啊!妳是否還記得媽媽?可不要把媽媽給忘了!
8加5會等於12難啊!無情的政府給我們出的這道難題!!
有誰能幫我解開這道難題 8+5=12 ? 該如何向3歲稚齡的女兒說明.妳不能跟媽媽回家!!
要聽外公外婆的話.有誰可以教教我該如何開口???


【小寶 】的211創意美髮沙龍 新開幕。
寧靜舒適、親切服務、講師技術、值得妳來試試。
雙乙級講師【小寶 】擁有兩張乙級證照~【女子美髮乙級證照 】、【男子理髮乙級證照 】、【女子美容丙級證照】。
預約專線:(05) 533-7273準時。
斗六市內環路398號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8058&aid=2536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