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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Law.asp?DocumentID=6113
法 規 沿 革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 (81) 華總 (一) 義字第 3736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6 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 (81) 台法字第 3166 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 (82) 華總 (一) 義字第 04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並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總統 (83) 華總 (一) 義字第 5545 號令修正公布第 66 條條文;並自八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總統 (84) 華總 (一) 義字第 5116 號令修正公布第 66 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令定自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總統 (85) 華總 (一) 義字第 85001901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8 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 (85) 台法字第 28201 號令定自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 (86) 華總 (一) 義字第 86001092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10、11、15~18、20、27、32、35、67、74、79、80、83、85、86、88、96 條條文;並增訂第 26-1、28-1、67-1、75-1、95-1 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 (86) 台法字第 26660 號令發布該次修正條文;定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 89003011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6、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17-1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 (90) 台法字第 005737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 (91) 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755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35、69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 (91) 院臺秘字第 0910029324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9977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96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20069517 號令發布第 1、3、6~8、12、16、18、21、22-1、24、28-1、31、34、41~62、64、66、67、71、74、75、75-1、76~79、84、85、87~89、93、95 條,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026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50046979 號令發布第 9 條定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施行網頁上檔時間:2007/6/22 下午 04:22:18網頁最新修正時間:2007/6/22 下午 04: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