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婦女被開除 處罰竟然僅三萬
【中時電子報蘇龍麒/台北報導】 今日晚報 2007.11.08
職業婦女懷孕遭受雇主歧視又一樁!一名住在桃園地區的陳姓女子在懷孕七個月時,遭到雇主要求請長假,並說「生完小孩後公司有需要再找妳回來」,形同遭到解雇,她今(八)日在立委黃宗源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泣訴遭到不公平待遇。勞委會回應,這名雇主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依法雇主將被處以三萬元罰金,但黃宗源質疑,罰款太低,因此將會推動修法,提高罰則。
陳小姐表示,她任職於國際貿易公司擔任文書業務工作,到職已經三年,在沒有懷孕前老闆對她都還不錯,但是懷孕後,老闆不斷提醒她「不要一直請假喔」,甚至有意無意的說「懷孕果然會變笨」,讓她很難過。
陳小姐含淚泣述,在一次產檢假後,老闆就向她表示「生完小孩後公司有需要再找妳回來」,等於就沒了工作。
黃宗源表示,老闆之所以會解雇懷孕女員工,就是為了避免五十六天產假的薪資發放,但是政府長期以來一直鼓勵生育,卻讓勞工遭到這種待遇,他希望能夠推動修法,讓政府以勞保給付負擔七成產假薪資,其餘三成才讓雇主負擔,這樣不但讓勞工有保障,也不至於加重雇主負擔,導致變相解雇的情形。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特別保護科科長施銀河表示,依照現行法令,在任職滿六個月後,雇主都有義務全額負擔產假薪資,陳小姐的雇主不論是要求她請假或解僱,都已經違反勞基法第七十八條,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金,陳小姐可以向桃園縣政府人力資源局提出申訴。至於黃宗源要求的勞保給付產假薪資問題,施銀河認為勞雇雙方的薪資問題屬於私經濟問題,公權力是否適合介入,還有待討論與修法。
黃宗源對於勞基法規定的罰則認為實在太過輕微,尤其陳小姐月薪近三萬,五十六天產假雇主可省下六萬元的薪資,他將推動修法加重罰則,並積極協助陳小姐向桃園縣政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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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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