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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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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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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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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問題.陸委會茲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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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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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有關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問題
日期:
Tue, 30 Oct 2007 17:39:02 +0800
寄件者:
"何x珠" <174@immigration.gov.tw>
加入通訊錄
收件者:
no12no12@yahoo.com.tw
副本抄送:
macst@mac.gov.tw
您好:
您於96年10月26日致行政院陸委會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3
項及第
17
條第
6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
12
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本部爰依授權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並於96年9月3日公告施行。
二、上揭「
定居數額表」類別參、定居四項目「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下者,每年數額不限」。惟依其數額表
附註一之規定,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併予敘明。又類別參、定居七項目「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下者,其人數以1人為限;其申請項目並以一種為限,每年數額12名。」其數額表
附註三規定,類別「參、定居」項目七所稱其申請項目 以一種為限,係指僅能就類別「貳、長期居留」項目四及類別「參、定居」項目七擇一申請。准此,無論是收養子女或前婚姻所生子女,均非臺灣配偶之親生子女,應先辦妥收養手續後,始得依規定來臺灣地區定居。如時間點錯過,再加上法律規定之變化,都有可能發生遺憾之情事。
三、
兩岸關係條例及其子法所訂內容均係以通案適用考量, 臺端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之規定」之建議,日後如遇有修法時機,再將類此案例建議主管機關納入修法之考量。
本案聯絡人員:何x珠
聯絡電話:23889393-2565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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