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回覆信件編號 : 20071025001 |
寄件者: |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
日期: | Tue, 30 Oct 2007 15:24:56 +0800 |
收件者: | "" no12no12@yahoo.com.tw |
請勿直接回覆本信,若需回覆本信,請至部長信箱網站填寫,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處理情形 :
您好:
您於96年10月25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及第17條第6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本部爰依授權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並於96年9月3日公告施行。
二、上揭「定居數額表」類別參、定居四項目「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下者,每年數額不限」。惟依其數額表附註一之規定,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併予敘明。又類別參、定居七項目「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年齡在12歲以下者,其人數以1人為限;其申請項目並以一種為限,每年數額12名。」其數額表附註三規定,類別「參、定居」項目七所稱其申請項目
以一種為限,係指僅能就類別「貳、長期居留」項目四及類別「參、定居」項目七擇一申請。准此,無論是收養子女或前婚姻所生子女,均非臺灣配偶之親生子女,應先辦妥收養手續後,始得依規定來臺灣地區定居。如時間點錯過,再加上法律規定之變化,都有可能發生遺憾之情事。
三、兩岸關係條例及其子法所訂內容均係以通案適用考量,
臺端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之規定」之建議,日後如遇有修法時機,再將類此案例建議主管機關納入修法之考量。
本案聯絡人員:何x珠
聯絡電話:23889393-2565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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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3q1.asp?IstrMid=20071025001&IstrUnit=1028000&IstrTyp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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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摘要 : 陳情抗議::政府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
來信內容 :
陳情抗議::政府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
先前移民署2007-09-05回覆本人回覆文是:[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雖不能既時來台一家團聚.但只要我相忍為家.本人等到民國102年取得身分證之後.我在大陸的女兒也才8足歲.未超過12歲是可適用:[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有夢尚水.希望相隨!!等待一家團圓!!
2007-10-03本人再度向移民署請教:攸關我大陸12歲以下女兒的一生幸福可否來台定居一案.
移民署政策大轉彎.政府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前婚姻所生子女來臺定居.
依據本人的算法如下:
[在台漫長的8年時間.如果沒有甚麼政策改變.一切順利的話.正常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需八年左右,再設籍滿五年後,子女年齡怎麼可能在十二歲以下呢?]8年取得身分證.但須在臺設籍滿5年後.才能申請12歲以下女兒來臺定居,也就是(8年加5年等於13年).跟本不用算.年齡都會超過12歲,( 8 加 5 等於 12 ) 火燒菇寮.全無望!
此種無情的政策.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為什麼要拆散人家母子(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小朋友是無辜的受害者。我大陸的女兒現在才3足歲.如果讓我等到民國102年取得台灣身分證.我大陸的女兒也才8足歲.這麼幼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讓自己的人民一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
然而在兩岸婚姻關係中.現實環境和時間上的急迫限制.有下列4項案例發生:
1:大部份的人.都不知相關法律規定.已致錯失申請良機.
2:有的人是來不及收養.因大陸配偶來台後已懷孕.
3:有的人是台灣地區配偶已有前妻台灣人所生之子女.也不能收養.
4: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人民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請特別留意】收養之關鍵在於法院法官的意識型態.有些法官就是不讓你收養大陸小孩.台灣人不准養大陸人的怪異思想.
大家都會仔細盤算收養過程和繁雜的手續.要跑大陸與台灣兩地的相關單位和法院.而且兩岸完成法定收養程序後.要送件移民署申請.等待核配數額是在跟時間比賽跑.排到名額時.該名小朋友是不能超過12歲的.排的到算妳好運.祖公有保佑.一般是排不到的啦!!而且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其人數以一人為限;
[現在減少到每年名額12人]. (2007-09-03前.每年名額24人).名額是逐年遞減.
以下是法律規定:注意事項:
(一)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人民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請特別留意】
(二)每年有數額限制;申請人於等待配額期間,年逾12歲者,其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請特別留意】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及等待配額。【請特別留意】
(四)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五)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年齡未逾12歲者,亦得申請在臺專案居留,有數額限制。
至於別人的狀況是如何?但我是[先1後2]的狀況.
1:不知相關法律規定.已致錯失申請良機.
2:來不及收養.因大陸配偶來台後已懷孕.
但照2007-09-03之前的規定.頂多不辦收養.遵照政府政策依法律規定.只要在台設籍取得身分證後.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請大家注意是(無數額限制).所以我就不用擔心.我那3歲女兒目前尚在大陸的問題.最遲等上8年.我取得身分證之後.我們就可一家團圓.
但是現在?被政府這個大騙子騙了!!這個不守信用.說一套.做一套.無血無目屎.無情無人權無人道的政府.挖掘陷阱讓人民掉入後.政策卻大轉彎.專挑最無辜的小朋友下手.殺得我等12歲以下小朋友措手不及豪無幸福的未來.如果不讓大陸12歲小孩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當初便直接拒絕如非大陸配偶可來台定居之外.其他閒雜人士(不管是阿公.阿嬤.父母.乾的濕的.子女.生的養的.好兄弟.姐妹淘)一律統統不準來台定居設籍.那麼我便可事先安排1歲(現在3歲)女兒的去處.如今全亂成一團.該如何向3歲稚齡的女兒說明.妳不能跟媽媽回家.要聽外公外婆的話.有誰可以教教我該如何開口???
抱歉!!我傷心的不知如何?!只能任殘忍的政府欺壓.所謂 [人在做.天在看!!]
如今也只有等著看看他們的下場..........地球是圓的.相堵會到.............
以下是移民署回覆文::
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20071003000008
編號 20071003000008
作者 大陸配偶
標題 攸關我大陸12歲以下女兒的一生幸福可否來台定居一案.再度請教
收件日期 2007/10/3 下午 11:17:29
內文 長官您好:
攸關我大陸12歲以下女兒的一生幸福可否來台定居一案.編號 20071002000003.
作者 大陸配偶 . 收件日期 2007/10/2
長官的回覆文.我是有看沒有懂.所以今再度請教長官.希望長官直截了當說明.我大陸的女兒到底幾年幾月才能來台定居!!
內文煩瑣.都是基本資料.請長官指教.謝謝!
一:我以前2004年12月24日在大陸曾未婚而生一女兒.已在大陸歸我撫養.已報戶口入大陸籍.合先敘明。 二:我於2005-8-18和我老公台灣人.在大陸辦好結婚登記.
三:我申請來台團聚後.在台灣生育一子.已報戶口入台灣籍.目前我老公已來不及收養在大陸的女兒.所以我大陸女兒無法申請來台定居.但我已於2006-10-21已取得依親居留身份.
四:如果沒有甚麼政策改變.一切順利的話.4年後.2010-10-21我可以取得長期居留身份.
五:接下來.又經過2年.也就是2012-10-21.我可以申請在台灣設籍定居.
六:重點來了!!
如果我2012-10-21申請在台灣設籍定居.
2012-12-31取得台灣身分證.那麼我大陸女兒[出生日2004-12-24]算起來也才8足歲[2012年減2004年等於8年].
七:請問長官:
[壹]:我可不可以在 2012-12-31
以後.便依據[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之規定辦理我大陸8足歲女兒來台定居???請長官直截了當用白話說明答案2012年12月31日可不可以申請我大陸8足歲女兒來台定居:可以還是不可以.
[貳]:如果不可以在2012年12月31日申請我大陸8足歲女兒[出生日2004-12-24]來台定居.那麼到底是要等到幾年幾月?才能來台定居?請長官直截了當用白話說明答案:是
XXXX年 XX 月.謝謝.
交辦日期 2007/10/4 上午 09:31:23
回覆單位 移民署定居科
內文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二、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按其程序應先向大陸地區提出辦理收養事實協議公證後,再向臺灣地方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裁定並完成戶籍登記,始完成收養手續。
三、臺端來信內容得知,您在大陸有一女兒年齡3歲,且非與臺灣地區人民所生,雖然您擁有監護權,但以您目前婚姻及生育情形觀之,其臺灣配偶確已錯失收養大陸女兒的時機,如日後在您取得身分證設籍定居滿5年時,女兒已超過12歲,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因而導致母女無法相聚,本部亦深感遺憾,尚請 諒查。
四、依您所陳述內容得知,目前已是依親居留之身分,4年後即可換發長期居留證後再居留滿2年,至民國101年10月即可申請定居,或許102年取得身分證。睽諸上揭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您如於102年取得身分證必須設籍滿5年後,始得申請女兒來臺定居時,惟屆時您的女兒年齡已超過12歲,將無法適用本申請條件辦理定居。兩岸關係條例及其子法所訂內容均係以通案適用考量。日後如遇有修法時機,再將類此案例納入修法之考量。
五、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已於96年9月3日公告實施並刊載於本部網站周知。您自本部網站所查閱編號0620及0621送件須知規定內容,已非目前所適用,相關送件須知網路資訊,亦將即時予以修正。兩岸關係條例及其子法所訂內容均係以通案適用考量。日後如遇有修法時機,再將類此案例納入修法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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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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