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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信箱」回覆:[為什麼不能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辦理來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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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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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者:"work1"   加入通訊錄加入通訊錄
收件者:eyemail@eyemail.gio.gov.tw, no12no12@yahoo.com.tw
主題:總統府編號 : 192357
日期:Mon, 29 Oct 2007 16:28:15 +0800

敬啟者:
  本府「總統信箱」接獲民眾來信,事屬 貴管,敬請 酌處逕覆,至紉公誼。
           總統辦公室 2007.10.29

親愛的朋友:您好!
  謝謝來信(編號192357.192358)等二件,提供有關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辦理來台問題的相關資料,我們非常關心重視,已將來信移請權責主管機關參處,並為您詳作說明,希望能在合法、適情的情況下,提供相關協助。祝福您
順心如意
           總統辦公室 2007.10.29.

註:如欲再次來函,請勿直接在發信軟體上點選回覆之功能,仍請至總統府網站總統信箱內填寫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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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92357
使用者名字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
E_Mail no12no12@yahoo.com.tw
主題 為什麼不能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辦理來臺?

內政部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7q0.asp?tMode=0

入出國及移民署 2007/10/22

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辦理來臺?

臺灣地區人民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5條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同時收養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不合收養規定)之情事,即無子女或養子女,始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其程序為向大陸地區管轄法院訴請收養裁定,開具成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由收養人(臺灣地區人民)向戶籍地管轄法院訴請裁定認可確定,持經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後,該養子(女)如年齡在12歲以下者,即得申請來臺定居,惟有數額之限制,每月2名,排至數額時如逾12歲,即不予許可(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以上規定不合情理.我以前在大陸未婚生一女.今嫁台灣人.因來不及辦理收養程序而生一子(台灣生).我們有能力扶養自己的小孩(包括大陸生的女兒).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這麼稚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讓自己的人民一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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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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