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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十二歲以下規定,大家一起寄署長信箱,抗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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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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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十二歲以下規定,大家一起寄署長信箱,抗議吧!!

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71016000015

編號20071016000015
作者xxxx
標題荒唐的十二歲以下規定,大家一起寄署長信箱,抗議吧!!
收件日期2007/10/16 下午 01:12:43
內文署長大人鈞鑒:
小弟鑽研了兩岸相關法律,發現諸多疑慮,懇請大人詳細解答,一一論述!
一.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二.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年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三.依照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中之{附註},一.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需在台{設籍滿五年}.

問題一.數額表系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所訂定,為何可以另行定義{台灣地區人民}之認定,其明顯與主法不符!就法律面而言,是否應屬無效!

問題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文內僅就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而非附加其他條件限制,例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需在台設籍滿五年...等!亦已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法律面而言,是否應屬無效!

問題三.關於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申請來台定居,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需在台設籍滿五年.請問大陸配偶最快才台灣取得身分證需幾年?八年吧!又需在台設籍滿五年!長官!!8+5=?小孩怎麼可能在十二歲以下啊!!天啊!這不是不可能的任務嗎?這不應該是民主台灣,所制定出來貽笑國際的法律規範吧?無效的法律,應屬違法,不是嗎?

問題四.綜觀上述相關之矛盾與衝突,應由何單位認定適法性?又應請求何單位解釋?部會間法律衝突,應由何機關解決呢?

交辦日期1900/1/1
回覆單位
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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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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