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長先生台鑒:
陳情案情一:
先前境管局2006-09-15回覆本人回覆文是:[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雖不能既時來台一家團聚.但只要我相忍為家.本人等到民國102年取得身分證之後.我在大陸的女兒也才8足歲.
未超過12歲是可適用:[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無數額限制)]。
有夢尚水.希望相隨!!等待一家團圓!!
陳情案情二:
[一]:
本人又於2007-10-03再度向移民署請教:[ 攸關我大陸12歲以下女兒的一生幸福可否來台定居一案 ].
[二]:
從我2005-8-18(民國94年8月18日)和我老公台灣人.在大陸辦好結婚登記.來台經過團聚2年.依親居留4年.長期居留2年.在台漫長的8年時間.如果沒有甚麼政策改變.一切順利的話.至民國101年10月即可申請定居,或許102年取得身分證。
[三]:
如照移民署長官回覆文所述:(內文 一、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5年。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
居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本人或許可在民國102年取得台灣身分證.那麼我大陸女兒[生日2004-12-24]算起來也才8足歲[2012年減2004年等於8年].符合上述規定申請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真的是有夢尚水.希望相隨!!等待一家團圓!!
[四]:
但移民署又在2007/10/8擅改回覆內文.政策搖擺不一.朝令夕改.或是移民署不懂[附件二][內政部令]相關規定.擴大解釋規定.故意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
摘錄[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台內移字第0960946062號
重點如下:
項目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每年數額(人)][不限]
附註:
一、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五年。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
上述內政部 令 附註:內容已說明規定.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依據此內政部 令 [日後在您取得身分證設籍定居5年時,女兒已超過12歲,按我國現行法令規定無法辦理來臺定居申請。]是不對的說明.是錯誤的解釋.
可比較上下兩篇回覆文::
[五]:
移民署回覆文再述:[內文 一、由 臺端來信內容得知,您在大陸的女兒屬非婚生子,且非與臺灣地區人民所生,雖然您擁有監護權,但以您目前在臺灣的婚姻及生育情形,確實錯失收養大陸女兒時機,日後在您取得身分證設籍定居5年時,女兒已超過12歲,按我
國現行法令規定無法辦理來臺定居申請。礙於法令規定致母女無法相聚,本署深感遺憾,尚請 諒查。]. 如真是這樣解釋.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有如火燒菇寮.全無望!是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苦!
[六}:本人的算法如下:在台漫長的8年時間.如果沒有甚麼政策改變.一切順利的話.8年取得身分證.但須在臺設籍滿5年後.才能申請12歲以下女兒來臺定居,也就是(8年加5年等於13年).跟本不用算.年齡都會超過12歲,( 8 加 5 等於 13 ) 火燒菇寮.全無望! 此種無情的政策.永遠不讓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為什麼要拆散人家母子(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小朋友是無辜的受害者。我大陸的女兒現在才3足歲.如果讓我等到民國102年取得台灣身分證.我大陸的女兒也才8足歲.這麼幼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讓自己的人民一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
[七]:
也許 長官和 決策者會引用上述[附件一]:的法源:法條(編碼0621)大陸配偶前婚姻所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12歲以下之大陸地區人民。 (編碼0621適用的前題是要經台灣地區配偶收養).然而在兩岸婚姻關係中.現實環境
和時間上的急迫限制.有下列3項案例發生:
1:有的人是來不及收養.因大陸配偶來台後已懷孕.
2:有的人是台灣地區配偶已有前妻台灣人所生之子女.也不能收養.
3: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人民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請特別留意】收養之關鍵在於法院法官的意識型態.有些法官就是不讓你收養大陸小孩.台灣人不准養大陸人的怪異思想.
[八]:
總結:依據[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台內移字第0960946062號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摘錄重點如下:
項目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
定居條件者。 [每年數額(人)] [不限]
附註:
一、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五年。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
依據[八]:整理出結果如下:[日後在您取得身分證設籍定居5年時,女兒已超過12歲,按我國現行法令規定無法辦理來臺定居申請。礙於法令規定致母女無法相聚,本署深感遺憾,尚請 諒查。]是不對的說明.是錯誤的解釋.應改為[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
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五年。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須在臺設籍滿五年.既可申請來台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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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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