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ann.asp?id=73公告期間: 2007/10/11~2008/10/11
網頁修改日期: 2007/10/11 下午 06:18:33
公告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移署出綜嘉字第09620161720號
主 旨: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
暨期限表」,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
公告事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
期限表」。
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期限表.pdf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
中華民國96 年1 月30 日移署出綜嘉字第09620014040 號公告
中華民國96 年9 月10 日移署出綜嘉字第09620161720 號公告修正
申請案件項目 辦理期限 備註
一、因公務事由或簡任第11 職等(含)以上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半天]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 條第4 項各款人員,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
二、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21 天]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 條第4 項各款人員,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
三、金馬澎公務員出境加簽。 [半天]
四、金馬澎居民申請經金馬進入大陸地區。[5 天]
五、臺灣地區人民申請經金馬進入大陸地區。[半天]
六、役男申請出國。 [半天]
七、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出境證件。[5 天]
含單次證、多次證及與護照同效期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等4 種。
八、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證。[7 天]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證。[7 天]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十、香港澳門居民第二次以後申請入出境證件。[5 天 ]
含單次證、逐次證及多次證3 種。
十一、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加簽。[半天]
十二、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證。[7 天]
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十三、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定居證。[7 天]
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十四、香港澳門居民持居留證副本換居留證。[3 天]
十五、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出境證件。[5 天]
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十六、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申請入出境證件。[10 天]
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
十七、大陸商務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申請入出境證件。[10 天]
不含等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
十八、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申請入出境證件 [10 天]
十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證件。[14 天]
(一)、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
(二)、 含「入境證及依親居留證副本」、「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逐次加簽出入境證」。
(三)、 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證件。[7 天 ]
(一)、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 配額時間。
(二)、 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十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證。[7 天]
(一)、 有數額限制者,需增加等待配額時間。
(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 條第5 項人員,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十二、大陸地區人民持依親居留證副本換依親居留證。[3 天]
二十三、大陸地區人民持定居證副本換定居證。[3 天]
不含面談或函相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二十四、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半天]
(一)、 國人申請1983 年以前之紀錄需7 個工作天。
(二)、 外國人申請1991 年以前之紀錄需10 個工作天。
二十五、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申請入出國證明書。[半天]
二十六、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證件
(尚未使用者)延期。[半天]
二十七、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停留延期。[半天]
不含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延期照料及特殊延期申請案件。
二十八、大陸地區一般人民停留延期或加簽。[半天]
二十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商務人士停留延期或加簽。[2 天]
三十、大陸地區人民團聚、依親居留延期或加簽。[半天]
三十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病申請延期照料。[3 天]
三十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居留延期或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延期。[半天]
三十三、外國人居留延期、資料異動及換證。[5 天]
三十四、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 5 天]
三十五、外國人申請重入國許可 [半天]
三十六、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14 天]
有特殊貢獻案件,需配合內政部審查會審查進度(不含查證時間)。
三十七、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明書[1 天]
三十八、外國人申請外僑護照遺失證明[半天]
三十九、申請統一證號[ 半天]
四十、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及註冊登記[6 天]
四十一、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諮詢仲介移民基金[60 天]
四十二、申請換(補)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6 天]
附註:
一、 由駐外館處及本署各縣市服站核轉案件,自本署收件時起算。
二、 工作天分上午(8 至12 時),下午(12 時至17 時)時段,同一時段內送件,均計算工作天,如週一上午送件,周二上午領證,算1 個工作天。
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提前發證:
(一)送件已逾工作天,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請求者。
(二)臺灣地區被探人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或年逾60 歲現正住院治療者。
(三)來臺參加告別儀式者。
(四)緊急出境案件,申請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請求者。
(五)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申請入出國證明書。
(六)其他特殊情況,經署長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