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
市長: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社會團體【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內政部 令]: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瀏覽486|回應0推薦0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台內移字第0960946062號
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數額表.pdf

類別 項目 [每年數額(人)]

壹、依親居留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 [ 一萬二千]

貳、長期居留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
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 [ 不限]

二、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
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 [ 不限]

三、項目二大陸地區人民除政治考量類別外,其他類之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不限]

四、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社會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
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 [ 三十六]

參、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六千]

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 [不限]

三、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者。 [ 六十]

四、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 [不限]

五、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之孫子女、曾孫子女及其直系血親,
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其人數以一人為限;
且以該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為依親對象者,其次數以一次為限。 [二十四]

六、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在十二歲以下,其
在大陸地區之父母雙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
父(母)死亡者。 [不限]

七、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其
人數以一人為限;其申請項目並以一種為限。 [十二]

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
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不限]

附註:
一、本數額表所稱臺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者,須在臺設籍滿五年。但依類別「參、定居」項目八在臺灣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定居者,不在此限。

二、類別「參、定居」項目三、項目五、項目七,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之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核配數額時,其親屬關係應存續三年以上。

三、類別「參、定居」項目七所稱其申請項目以一種為限,係指僅能就類別「貳、長期居留 」項目四及類別「參、定居」項目七擇一申請。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8058&aid=245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