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7q0.asp
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需提憑何種財力證明及為何需提憑財力證明文件? 一、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所需提憑之財力證明:
(一)依國籍法規定,應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之要件;該要件之認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係指:「1、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1)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97年7月1日前為新臺幣3萬1,680元)(2)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97年7月1日前為新臺幣38萬0,160元)‧‧‧2、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1)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百萬元者。‧‧‧」。
(二)茲因我國基本工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發布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1萬7,280元,故國籍法上開「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爰配合自明(97)年7月1日起調整如下:
1、「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逾新臺幣3萬4,560元(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1萬7,280元×2=3萬4,560元)之收入。
2、「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有逾新臺幣41萬4,720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新臺幣1萬7,280元×24=新臺幣41萬4,720元)之儲蓄存款。
(三)前揭所定金額,包含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
二、需提憑財力證明文件之原因:
(一)查美國、日本及韓國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永久居留及歸化,亦要求須具備財力要件,其規定如下:
1、美國:
(1)法源依據:依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第213(a)條各款規定;美國移民法規「外國人及國籍」第213(a)條各款規定。
(2)外籍配偶申請美國國籍,無須繳驗財力證明,惟其須先取得永久居留權,故美國對於外籍配偶之財力條件限制,係於其申請永久居留權時規定。至申請人所須檢附之財力文件略有:
A、最近3年完整之聯邦稅扣繳單。
B、若需以資產符合最低所得條件,則資產證明之現值至少應相當於全家收入與全戶人數貧戶標準之差額5倍以上。
C、每筆資產之所有權證明、座落地點及價值。
D、每筆資產留置權、抵押及負債之證明。經查明上開規定之金額計算即為,家庭人數有2人者,須具有美金1萬3,690元(折合新臺幣約計44萬9,990餘元);家庭人數有3人者,須具有美金1萬7,170元(折合新臺幣約計56萬4,377餘元);家庭人數有4人者,須具有美金2萬650元(折合新臺幣約計67萬8,765餘元);家庭人數有5人者,須具有美金2萬4,130元(折合新臺幣約計79萬3,153餘元),故家庭人數越多者,其所需金額越高。
2、日本:依日本國籍法第5條第1項第4號規定,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日籍時,需提出生計概要表、其與配偶及共同營生之親屬之收入證明(如在職及薪資證明書)或因個案需要再提出其他資料據以進行審查;至其金額核計之方式,則無劃一之認定基準,而係就申請人之收入、資產、支出等進行綜合考量判斷。
3、韓國:依韓國「國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項規定,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應檢附韓幣3千萬元(折合新臺幣約為105萬6,000元)以上之存款證明,或符合韓幣3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押金契約書、在職證明書、預定就業證明書等法務部長官認定之資料,足以證明本人及眷屬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資料。
(二)按我國人嫁娶外籍配偶,應使其外籍配偶在國內享有最起碼的經濟保障;而外籍配偶前來我國的目的,亦係為追求幸福及獲得較好的生活品質,故我國國籍法規定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時,應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之規定係為使外籍配偶在短期內的最起碼生活費用有著落,本次雖配合基本工資之調整,將於97年7月1日予以修正調漲,惟經比較與我國生活水準較類似之韓國,其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歸化該國國籍須繳驗韓幣3,000萬元(折合新臺幣約為105萬6,000元)存款或相當之不動產所有權等證明之規定,較我國須檢附逾新臺幣41萬4,720元儲蓄存款證明之規定,尚高出近1.6倍之金額,相對而言,我國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具備之生活保障無虞之標準實已甚為寬鬆。
(三)另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是否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並非以財力證明為唯一認定要件,本部目前所採認之財力證明種類,茲列舉如下:
1.相當財產證明:動產證明(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股票、政府公債、保單現金價值證明書等)或不動產證明(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經濟部核准設立之不動產鑑定公司開具之「不動產鑑定報告書」、稅捐稽徵處核發之地價稅繳款書或財產歸戶清單、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房屋稅繳款書)。
2.專業技能證明: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如係檢附國人配偶之技能證明者,須再檢附國人配偶擔保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之具結書)。
3.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
4.本部亦針對部分個案實際狀況以函釋採認,例如:
(1)93年4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30005670號函明釋,可提憑薪資所得及房屋租賃所得等各項收入合計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兩倍之證明。
(2)94年1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30015027號函明釋,如係從事漁業者,可採認由區漁會出具最近1年收入逾新台幣38萬160元之相關所得證明文件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最近1年收入逾新台幣38萬160元之相關所得證明文件。
(3)96年6月7日台內戶字第0960089022號函明釋,擔任計程車駕駛者,可出具個人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運執照等證明文件及出具足以負擔其配偶在國內生活保障無虞之相關擔保證明。
5.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家庭如提憑財力證明有困難者,均得提報本部考量個案實際狀況依法予以審酌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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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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