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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12這魔鬼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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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12這魔鬼的數字 是我到處陳情後.連總統信箱.副總統信箱.行政院.立法院.內政部.移民署(以前是境管局).各立法委員信箱...等等都有我的陳情留言.可是都是推給境管局(移民署)回覆我的留言.制式的法規回覆.我是求助無門.又剛好知道有此網站.便試試貼文.讓越多台灣人知道此事.如在兩岸關係條例修法時.我的問題也有討論空間.. 我不是大陸共產黨.我不是大陸共匪.我不是匪諜.我不是漢奸.也不是政治狂..我只是一個愛家愛子女的普通人.您可以再重頭看一遍.我的文章.轉貼文.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這樣我有錯嗎?將心比心.不用趕盡殺絕.感恩..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12這魔鬼的數字(一) 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71003000008 編號 20071003000008 作者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 標題 攸關我大陸12歲以下女兒的一生幸福可否來台定居一案.再度請教 收件日期 2007/10/3 下午 11:17:29 內文 長官您好: 攸關我大陸12歲以下女兒的一生幸福可否來台定居一案.編號 20071002000003. 作者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 . 收件日期 2007/10/2 長官的回覆文.我是有看沒有懂.所以今再度請教長官.希望長官直截了當說明.我大陸的女兒到底幾年幾月才能來台定居!! 內文煩瑣.都是基本資料.請長官指教.謝謝!
一:我以前2004年12月24日在大陸曾未婚而生一女兒.已在大陸歸我撫養.已報戶口入大陸籍.合先敘明。
二:我於2005-8-18和我老公台灣人.在大陸辦好結婚登記.
三:我申請來台團聚後.在台灣生育一子.已報戶口入台灣籍.目前我老公已來不及收養在大陸的女兒.所以我大陸女兒無法申請來台定居.但我已於2006-10-21已取得依親居留身份.
四:如果沒有甚麼政策改變.一切順利的話.4年後.2010-10-21我可以取得長期居留身份.
五:接下來.又經過2年.也就是2012-10-21.我可以申請在台灣設籍定居.
六:重點來了!! 如果我2012-10-21申請在台灣設籍定居. 2012-12-31取得台灣身分證.那麼我大陸女兒[出生日2004-12-24]算起來也才8足歲[2012年減2004年等於8年].
七:請問長官: [壹]:我可不可以在 2012-12-31 以後.便依據[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之規定辦理我大陸8足歲女兒來台定居???請長官直截了當用白話說明答案2012年12月31日可不可以申請我大陸8足歲女兒來台定居:可以還是不可以.
[貳]:如果不可以在2012年12月31日申請我大陸8足歲女兒[出生日2004-12-24]來台定居.那麼到底是要等到幾年幾月?才能來台定居?請長官直截了當用白話說明答案:是 XXXX年 XX 月.謝謝.
[參]:拜託長官.請不要用官方用辭.請長官用肯定式白話說明.感恩.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12這魔鬼的數字(二) 我也是大陸新娘.在大陸未婚有一女.我不能帶我女兒在身邊.只好把她留在我70歲的母親身邊.把年幼3歲的女兒留在多病又70歲的母親身邊帶.不能讓母親安享晚年.是我身為女兒的悲哀.不能讓女兒過上有爸媽在身邊的生活.是身為母親的我的悲哀! 我和老公關係很好.都希望把女兒帶在身邊.我們有能力在台灣養她的.為甚麼不能把她領養過來.身為一個母親和女兒的痛. 是心痛 有誰能幫幫我? 我看到同病相憐的偉大媽媽.在此聲援(移民署網站).請妳堅強.加油. 我在台雖只有一年.但已為老公生一子(剛滿月).已為台灣增產報國. 請問有甚麼辦法把女兒申請來台. 讓她能在我們的身邊上小學. 我看過之前有關此類大陸配偶在大陸前婚生子女.滯留在大陸.無法來台探親.隨生母來台(同進同出).造成骨肉分離.真是殘忍!. (移民署>民意論壇>分類留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Mgt1.asp?classid=003 此類問題.先行已有人問過N次.也拖了N年.看來 貴單位(移民署)還是制式答案回覆.草草打發而已.對吧? 如果有人擔心大陸出生的小朋友取得台灣身分證之後.未來有可能成為台灣總統.(有那麼嚴重嗎).請您等加個但書.在台放棄參選權.就不會讓您等為難! 只要我的小孩在我身邊.任您宰割.謝謝 貴單位的協助.謝謝.感恩.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12這魔鬼的數字(三)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idno=0621 詳細內容 類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 項目: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編碼0621) 網頁修改日期:2007/8/9 上午 11:12:41 一、適用對象:大陸配偶前婚姻所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12歲以下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 (二)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須已更改為養父姓氏)。 (三)收養關係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認可文件影本(須更改為養父姓氏)。 (四)依親對象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須已登載大陸配偶及養子女姓名)。 (五)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 (六)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未滿6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 (七)喪失大陸原籍公證書。(於核配數額時繳附)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證件費新臺幣600元 三、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人民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請特別留意】
(二)每年有數額限制;申請人於等待配額期間,年逾12歲者,其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請特別留意】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及等待配額。【請特別留意】
(四)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五)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年齡未逾12歲者,亦得申請在臺專案居留,有數額限制。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進入金門、馬祖者,始得向本署金門、馬祖服務站申請】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12這魔鬼的數字(四) 以上是政府定訂的法律規定.我也知道 長官難為.無法改變.敝人只是在此提出建言: 長官閱悉後.如認有點道理.敬請 長官能替"12歲以下小朋友"往上呈報:不勝感激.有些政策是難顧全大局.照顧到所有人民.但是適度的修正.為時不晚.也能造福百姓.
近日來瀏覽 移民署的留言服務區. 看到很多的大陸媽媽.心繫對岸家鄉的親生子女(年齡越小.越讓人不憐疼惜).一般小朋友學齡前幼稚園教育.學習注音符號(大陸是萬國音標符號)及中文文字(大陸是簡体字)的基礎.小朋友在7-8歲上小學. 如果有位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此時該名小朋友年齡是11歲.可申請來台定居.政府基於人道考量.立意不錯.已經讓該名11歲小朋友來台定居了。
但在敝人小小的看法.看出大大的問題.該名11歲小朋友.在大陸的教育是萬國音標符號和簡体字.請問來台後如何銜接台灣的注音符號和繁體字的教育?.況且12歲以下的小朋友.如同一張白紙.遲早都要在台定居.為什麼要拆散人家母子(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小朋友是無辜的受害者.何必讓小朋友滯留在大陸地區糟蹋.近墨者黑.造就成小朋友文化素質低落.沒有倫理道德的素養.值得深思?. (有可能這位小朋友未來可以來台定居成為台灣人)
敝人的小小建言.就是立法專案處理.所有外籍配偶.其前婚生子女(親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該名小朋友.可一起隨同外籍配偶.大陸配偶(生母)同時申請來台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12歲以下小朋友來台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一律比照外籍配偶.大陸配偶(生母).同進同出.(母子女連心)}.況且12歲以下的小朋友.來台後的行為是完全不會影響台灣社會.
也許 長官和 決策者會引用上述法條(編碼0621) 1:有的人是不知上面規定來不及收養.因大陸配偶來台後已懷孕. 2:有的人是台灣地區配偶已有前妻所生子女.也不能收養. 3:申請12歲以下小朋友來台的依親對像及保證人應是台灣地區配偶.來台只是居留.讓生母照顧養育親生子女.等到大陸配偶(生母)在台設籍後.該名小朋友才可申請定居設籍.
懇請 長官與 主決策者.能法外開恩.協助12歲以下小朋友儘速來台.畢竟小朋友未來也是台灣的一份子.台灣國家的棟樑.救救未來的台灣之子-感恩-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12這魔鬼的數字(五) 轉貼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61018000...作者 心痛的媽媽 標題 十二這魔鬼的數字 收件日期 2006/10/18 下午 09:21:01 內文 大陸新娘摘入 長官鈞鑒: 古語云:母子連心.羔羊跪乳.烏鴉反哺,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母親愛護子女乃天性,然我的婚姻卻是一道無情的枷鎖,骨肉分離.我錯了嗎?
女人一生追求幸福美滿之家庭,唯一時之錯誤然就需一輩子背負贖罪的十字架嗎?
吾子何罪.為何要承受這無情的制裁,在嫁的陸娘難就沒追求幸福的權利,誰又有權剝奪是你還是我,
嫁進台灣夫家除了要留心老公不能遭遇不測外,另一項身心煎熬還要忍受與子女分離的痛苦,試問誰無父母妻兒.失去關懷的幼兒,有如芒草般隨風飄零,歲月不斷無情的催逐多少光陰的流逝, 法令的限制 十二這魔鬼的數字 多少憾事的終結起端,一切就只因我錯進家門來到台灣,就要忍受這苦難,飽嚐炎熱的夏日卻猶如寒風的刺骨,灰暗天空從此無光,悲情從此無結局的上演.
媽!,多麼熟悉的聲音猶記在耳,唯想目睹孩兒口中的呼喚盡猶成捨望,
一道海峽阻隔兩人.兩頭遙望,託風訴與無限的相思,臘月寒冬年又至,心中之事與誰訴,夜夜夣裡淚滿面思我子女愁斷腸,骨肉親情誰能斷,錐心之痛難言語,清秀臉龐掛愁容,憂鬱眉間夾帶無助的眼神,蒼天無語伴孤身,一紙盟約繫未來無情法令掐喉嚨,紙筆道盡心中事,悲怨之聲響天際,難追求幸福是我今生最大的錯誤?
兩岸家庭義工謹呈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
長官阿,我看了這篇好想大哭.您知道嗎?這也是我嫁過來台灣後心中每天的痛阿.您了解嗎?
本篇文章的引用網址: http://www.ma19.net/group/332 大紀元論壇園地 http://bbs.epochtimes.com.tw/forums/38454/ShowPost.aspx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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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70925000006 編號 | 2007092500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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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台灣媳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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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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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2007/9/25 下午 11:3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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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這樣我有錯嗎?將心比心..感恩..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一) 我也是大陸新娘.在大陸未婚有一女.我不能帶我女兒在身邊.只好把她留在我70歲的母親身邊.把年幼3歲的女兒留在多病又70歲的母親身邊帶.不能讓母親安享晚年.是我身為女兒的悲哀.不能讓女兒過上有爸媽在身邊的生活.是身為母親的我的悲哀! 我和老公關係很好.都希望把女兒帶在身邊.我們有能力在台灣養她的.為甚麼不能把她領養過來.身為一個母親和女兒的痛. 是心痛 有誰能幫幫我? 我看到同病相憐的偉大媽媽.在此聲援(移民署網站).請妳堅強.加油. 我在台雖只有一年.但已為老公生一子(剛滿月).已為台灣增產報國. 請問有甚麼辦法把女兒申請來台. 讓她能在我們的身邊上小學. 我看過之前有關此類大陸配偶在大陸前婚生子女.滯留在大陸.無法來台探親.隨生母來台(同進同出).造成骨肉分離.真是殘忍!. (移民署>民意論壇>分類留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Mgt1.asp?classid=003 此類問題.先行已有人問過N次.也拖了N年.看來 貴單位(移民署)還是制式答案回覆.草草打發而已.對吧? 如果有人擔心大陸出生的小朋友取得台灣身分證之後.未來有可能成為台灣總統.(有那麼嚴重嗎).請您等加個但書.在台放棄參選權.就不會讓您等為難! 只要我的小孩在我身邊.任您宰割.謝謝 貴單位的協助.謝謝.感恩.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二) 內容 = 詳細內容 = (轉貼移民署)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idno=0621 類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 項目: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編碼0621) 網頁修改日期:2006/8/3 下午 04:32:08 入出境管理局95年7月5日境孝彤字第09520115270號 一、適用對象: 大陸配偶前婚姻所生子女,為現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年齡在12歲以下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附最近3個月內之2吋光面白色背景半身正面脫帽彩色或黑白照片1張。 (二)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須已更改為養父姓氏)。 (三)收養關係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認可文件影本(須更改為養父姓氏)。 (四)依親對象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須已登載大陸配偶及養子女姓名)。 三、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人民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請特別留意】 (二)每年有數額限制;申請人於等待配額期間,年逾12歲者,其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請特別留意】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及等待配額。【請特別留意】 (四)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五)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年齡未逾12歲者,亦得申請在臺專案居留,有數額限制。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三) 以上是政府定訂的法律規定.我也知道 長官難為.無法改變.敝人只是在此提出建言: 長官閱悉後.如認有點道理.敬請 長官能替"12歲以下小朋友"往上呈報:不勝感激.有些政策是難顧全大局.照顧到所有人民.但是適度的修正.為時不晚.也能造福百姓.
近日來瀏覽 移民署的留言服務區. 看到很多的大陸媽媽.心繫對岸家鄉的親生子女(年齡越小.越讓人不憐疼惜).一般小朋友學齡前幼稚園教育.學習注音符號(大陸是萬國音標符號)及中文文字(大陸是簡体字)的基礎.小朋友在7-8歲上小學. 如果有位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此時該名小朋友年齡是11歲.可申請來台定居.政府基於人道考量.立意不錯.已經讓該名11歲小朋友來台定居了。
但在敝人小小的看法.看出大大的問題.該名11歲小朋友.在大陸的教育是萬國音標符號和簡体字.請問來台後如何銜接台灣的注音符號和繁體字的教育?.況且12歲以下的小朋友.如同一張白紙.遲早都要在台定居.為什麼要拆散人家母子(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小朋友是無辜的受害者.何必讓小朋友滯留在大陸地區糟蹋.近墨者黑.造就成小朋友文化素質低落.沒有倫理道德的素養.值得深思?.(有可能這位小朋友未來可以來台定居成為台灣人)
敝人的小小建言.就是立法專案處理.所有外籍配偶.其前婚生子女(親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該名小朋友.可一起隨同外籍配偶.大陸配偶(生母)同時申請來台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12歲以下小朋友來台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一律比照外籍配偶.大陸配偶(生母).同進同出.(母子女連心)}.況且12歲以下的小朋友.來台後的行為是完全不會影響台灣社會.
也許 長官和 決策者會引用上述法條(編碼0621) 1:有的人是不知上面規定來不及收養.因大陸配偶來台後已懷孕. 2:有的人是台灣地區配偶已有前妻所生子女.也不能收養. 3:申請12歲以下小朋友來台的依親對像及保證人應是台灣地區配偶.來台只是居留.讓生母照顧養育親生子女.等到大陸配偶(生母)在台設籍後.該名小朋友才可申請定居設籍.
懇請 長官與 主決策者.能法外開恩.協助12歲以下小朋友儘速來台.畢竟小朋友未來也是台灣的一份子.台灣國家的棟樑.救救未來的台灣之子-感恩-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四) 轉貼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QABoardList1.asp?objID=20061018000... 作者 心痛的媽媽 標題 十二這魔鬼的數字 收件日期 2006/10/18 下午 09:21:01 內文 大陸新娘摘入 長官鈞鑒: 古語云:母子連心.羔羊跪乳.烏鴉反哺,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母親愛護子女乃天性,然我的婚姻卻是一道無情的枷鎖,骨肉分離.我錯了嗎?
女人一生追求幸福美滿之家庭,唯一時之錯誤然就需一輩子背負贖罪的十字架嗎?吾子何罪.為何要承受這無情的制裁,在嫁的陸娘難就沒追求幸福的權利,誰又有權剝奪是你還是我,嫁進台灣夫家除了要留心老公不能遭遇不測外,另一項身心煎熬還要忍受與子女分離的痛苦,試問誰無父母妻兒.失去關懷的幼兒,有如芒草般隨風飄零,歲月不斷無情的催逐多少光陰的流逝, 法令的限制 十二這魔鬼的數字 多少憾事的終結起端,一切就只因我錯進家門來到台灣,就要忍受這苦難,飽嚐炎熱的夏日卻猶如寒風的刺骨,灰暗天空從此無光,悲情從此無結局的上演.
媽!,多麼熟悉的聲音猶記在耳,唯想目睹孩兒口中的呼喚盡猶成捨望,一道海峽阻隔兩人.兩頭遙望,託風訴與無限的相思,臘月寒冬年又至,心中之事與誰訴,夜夜夣裡淚滿面思我子女愁斷腸,骨肉親情誰能斷,錐心之痛難言語,清秀臉龐掛愁容,憂鬱眉間夾帶無助的眼神,蒼天無語伴孤身,一紙盟約繫未來無情法令掐喉嚨,紙筆道盡心中事,悲怨之聲響天際,難追求幸福是我今生最大的錯誤? 兩岸家庭義工謹呈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 長官阿,我看了這篇好想大哭.您知道嗎?這也是我嫁過來台灣後心中每天的痛阿.您了解嗎?
交辦日期 2006/10/19 上午 08:52:59 回覆單位 第2組(陸) 內文 兩願結婚係屬個人之自由意志,且乃法所賦予國人之權益,合先敘明。 大陸配偶遭遇上述難題,本局感同身受,非本局所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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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辦日期 | 2007/9/26 下午 03: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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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單位 | 定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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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及第17條第6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並由內政部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合先敘明。 二、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經法院裁定認可後並已完成戶籍登記者,得申請來臺定居,惟須等待配額。 三、大陸配偶遭遇上述難題,非本署所能解決。其子女如能透過收養程序來臺定居,或許能解決其所遭遇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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