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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團:應給外籍受暴婦女永久居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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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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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團:應給外籍受暴婦女永久居留權
更新日期:2007/09/29 19:40

台北地院以正當防衛理由輕判大陸新娘趙岩冰殺夫案,婦女團體代表今天再度表示,這是台灣司法史和受暴婦女運動史的一大躍進,但也強調應從根源去探討這些新移民女性遭受的不平等問題,而不是只探討個案;他們建議應該增訂防家暴條款,並讓受虐的外籍配偶有永久居留的權利,如此一來這些女性才更有勇氣說出受暴事實。(李書璇報導)

去年2月發生的中國籍配偶趙岩冰殺夫案,台北地院終於以正當防衛理由減輕其刑為一年六個月,29號幾個婦女團體再度重申對這樣的結果表示肯定,並強調近年來這些因為婚姻關係來台的新移民女性人數激增,但卻面對許多不平等待遇,尤其一旦受到家暴離婚,就只能被限令出國,包括婦女新知董事長范雲,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賴芳玉,南洋台灣姐妹會召集人陳雪慧以及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前會長黃江南都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應該增列防家暴條款,並讓受虐的外籍配偶可以獲得永久居留的權利;至於有人質疑如此一來是否會有外籍新娘為了早日取得居留而假裝受暴?對此廖元豪說,家暴的認定並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簡單;而且移民署既然可以認定假結婚真結婚,應該也有能力認定假家暴和真家暴。

婦女團體代表也強調,目前移民制度許多規定都讓外籍配偶在台灣的生活幾乎是任人擺佈,政府應該全面檢討戕害新移民女性的政策,不要成為一再發生的悲慘事件的幫兇。

本則新聞由中廣新聞網提供 2007/09/29
http://news.msn.com.tw/news38000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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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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