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中和市戶政事務所
公告日期:96.08.14
依 據
臺北縣政府96年8月8日北府民戶字第0960519246號函及內政部96年8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09600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茲因我國基本工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發布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1萬7,280元,故國籍法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我國國籍時,應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亦須配合調整計算如下:
(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逾新臺幣3萬4,560元(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1萬7,280元×2=3萬4,560元)之收入。
(二)「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有逾新臺幣41萬4,720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新臺幣1萬7,280元×24=新臺幣41萬4,720元)之儲蓄存款。
二、另依國籍法施行細則上開規定,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係提憑「最近1年」之收入或存款等財力證明辦理,故上開外籍人士提憑最近1年收入或存款金額之核計,爰配合自明(97)年7月1日起配合調整;即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如係於97年7月1日以後提出,且其係提憑收入或存款證明者,即須提憑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逾新臺幣3萬4,560元之收入或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有逾新臺幣41萬4,720元之儲蓄存款證明。
三、另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是否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
並非以財力證明為唯一認定要件,
如其係提憑本人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
或其國人配偶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
及我國人配偶擔保其可提供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等證明文件者,
亦得予認定符合國籍法上開要件,無需檢附財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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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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