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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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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我們不給合法嫁過來的大陸新娘該有的工作權,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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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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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在哪裡 -
主旨:為甚麼我們不給合法嫁過來的大陸新娘該有的工作權,生存權?

我們一直強調我們是民主法治人權人人生而平等的國家,但又不給嫁過來的大陸新娘該有的工作生存權,這合理嗎?這是民主人權嗎?這人道嗎?這能讓別人認同這個國家這個政黨嗎?
既然你都透過層層關卡,甚至面談等方式,最後合法讓她嫁過來,但又不給她工作權,請問她要如何生活?她要用甚麼來生活?而且一天到晚無所事事的話,任何人都會受不了,更容易胡思亂想,最後可能就會做壞事,甚至流落到色情行業,地下行業,反而對國家政府不利,對稅收不利等.

我覺得這件事不該一味的禁止,如果我們有能力的話有智慧的話,而是應該有效的管理,
我們一直說大陸在統戰我們,但我們為甚麼要那麼怕呢?會那麼怕呢?反向思考我們也可統戰那邊的人民啊.她既然已經嫁過來了,給她工作對整個社會都好,更可得到她們的認同與支持.何樂而不為?

為甚麼我們一味的害怕被統戰?是我們的政府無能嗎?還是我們的執政者無能?要不就不要開放她嫁過來,要不就一嫁過來就要給別人合理合法的工作權生存權就業就醫就養的權利,而不是把她當成次等公民,這樣叫別人怎麼認同妳這個國家,妳這個政黨?給她工作是對國家有貢獻對社會有好處,而不是讓她過來結果不給工作反而增加社會成本,一個人要養兩個人以上.我覺得我們的國家我們的政府我們的執政者真的是格局太小,畫地自限,膽小如鼠,可以說是沒有智慧,老化說得民心者昌,讓她嫁過來等於她就是這個國家的人了,但我們不知道如何去獲得民心,叫別人如何認同?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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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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