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移民署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ws.asp?id=513
公布期間: 2007/9/5~2009/9/5
網頁修改日期: 2007/9/5 上午 10:17:50
從96年9月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第一次來臺團聚時,應檢具大陸醫院出具,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併同團聚申請書送移民署審核。
內政部新聞資料 96年8月30日
從96年9月1日起,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第一次來臺團聚時,應檢具大陸醫院出具,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併同團聚申請書送移民署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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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mmigration.gov.tw/immigr...?臺團聚.pdf
從96 年9 月1 日起,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第一次來臺團聚時,應檢具大陸醫院出具,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併同團聚申請書送移民署審核。
目前現行規定,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適用法令不同,外籍配偶在申請居留簽證、外籍人士申請居留定居及外籍勞工在入境前需辦理健康檢查,才能取得來臺簽證。而大陸配偶原本在申請依親居留階段才需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大陸配偶每年申請來臺團聚人數已超過1 萬3 千人次,為避免大陸配偶因不知本身病情在台灣發病,行政院衛生署決定在第一次入境前加設「健康門檻」,並自96 年9 月1 日起實施,移民署並將視辦理情形,再與行政院衛生署、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構)研商後續執行細節;本案重點如次:
一、健康檢查項目重點為愛滋病(HIV 抗體)、肺結核(胸部X光)、腸內寄生蟲(阿米巴原蟲)、德國麻疹、痲瘋病(癩病)五種。
二、請向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移民署索取「大陸人士團聚健康證明表格」,或可於疾病管制局網頁外國人健檢處及移民署網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下載。
三、大陸配偶持「大陸人士團聚健康證明表格」至大陸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作健康檢查。
四、請將醫院核發之健康證明,送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公證。
五、請向海基會辦理健康證明公證書驗證手續。
六、請將已驗證之健康證明及申請團聚相關文件,送交移民署審核。
七、相關送件須知及健康檢查證明格式,請參考移民署網站。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menu22.asp?idn
o=0501)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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