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
市長: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社會團體【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捍衛大陸配偶台灣媳婦的基本人權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沒有身分證的痛苦!
 瀏覽4,986|回應0推薦0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之母親和女兒的痛12這魔鬼的數字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沒有身分證的痛苦!

1.在取得身份證前,不能領用臺灣地區護照,無法偕同臺灣配偶一起出國旅遊、觀光。
2.取得身分證前,大陸配偶的大陸親屬無法來臺探親,不符合人道需求。
3.居、停留期間逾期、不問理由即遭強制出境,不人道。
4.探親階段無法參加健保、如果生病或發生意外需自行負擔龐大醫療費用、造成家庭經濟負擔。
5.取得身分證前無法在郵局開戶存款,形成日常生活上之不便。
6.取得居留證前,欲工作補貼家計須先申請工作許可,但工作許可條件之限制太過嚴格,難以符合標準取得合法工作權,尤其當已生育有子女時,更形成家庭經濟上負擔。
7.未取得合法工作權前,因家庭暴力事件而未與臺灣配偶同住,又無法工作,難以維生。
8.結婚來臺後,想接受教育充實自己.但因不接受大陸學歷、而無法就學,進修。
9.結婚後取得居留權前,僅得申請以探親或團聚方式來臺,均有一定之停留時間,停留時間短暫,須往返兩岸之間,所花費之時間及金錢形成極大的不便及經濟負擔。
10.取得身分證前,如與臺灣配偶離婚即須離境,無法繼續留在臺灣照顧子女,或另行申請來臺探視子女。
11.取得身份證前,臺灣配偶如果死亡又無子女,就必須離境,無法繼續留在臺灣地區。
12.在取得身分證前,繼承臺灣配偶遺產有數額及種類上之限制,形成不公平之處。
13.在臺灣地區找到工作而不能加入勞保。
14.結婚後在取得身分證前,所持用之證件為旅行證或居留證,臺灣人民接受程度不高,且在日常生活上填寫相關表格時,旅行證或居留證之證號不被接受,形成不便。
15.取得身分證前,雖持有居留證或旅行證,但因在外投宿時須填寫身分證字號,而無法投宿。
16.現行旅行證或居留證不足以彰顯其權利,以致生活上四處碰壁。
17.取得身分證前,雖持有旅行證或居留證,但因VCD、書籍、車輛等租賃均須有身分證始得辦理,造成生活上之不便。
18.取得身分證前無法買保險,缺乏生命、身體及財產上之保障。
19.取得合法工作權前,連在台灣配偶所開設的商店中都無法幫忙,造成生活上之不便。
20.取得合法工作權並找到工作後,無法參加勞工保險,領取相關之保險給付。
21.取得身分證前,雖有合法工作權,但雇主以無法報稅為由,不願雇用。
22.取得工作權後,仍找不到工作,亦無法參加職業訓練或登記仲介就業,無法減輕家計負累。
23.遭受臺灣配偶家庭暴力或受虐時.沒有臺灣地區身分證,警察拒絕受理。
24.取得身分證前無法申辦信用卡,形成日常生活上之不便。
25.取得身分證前,無法報考駕照,出門無法騎乘機車或駕駛轎車,造成交通上之不便。
26.沒有身分證,無法在國內搭乘飛機、火車,無法到處旅遊觀光。
27.取得身分證前,無法享受各種社會補助及社會福利。
28.取得身分證前,如與臺灣配偶離婚,無法取得親生子女之監護權。
29.沒有身分證,無法辦理手機,造成與親友通訊上之不便。
30.取得身分證前,無法在臺灣地區購置不動產,如果與臺灣理偶離婚,則生活上將無保障。
31.取得身分證前,無法在臺灣地區購置動產.造成生活上不便。
32.取得身分證前若因法律規定離境,離境後如先生或其他親屬不願或不能擔任保證人,即無法申請入境。
33.僅有牽涉刑事訴訟時得因司法機關傳喚而申請入境,如係因民事案件涉訟(如離婚事件)則無法申請入境,造成不便。
34.臺灣配偶為榮民並領取月返休俸時,如於取得身分證前臺灣配偶即死亡,無法繼續領取月退休俸等公法上給付。
35.取得臺灣地區身分證前,不能匯款給在大陸地區之親屬,無法提供生活上之幫助。
36.取得身分證前,即使有工作權,但在待遇上仍遭到歧視。
37.取得臺灣地區身分證前,不能參加各種社團。

一: 沒有身分證處處受歧視
1.大陸配偶的行動會任意被人以「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為理由受到限制,如陸委會說:大陸配偶在未取得身分證之前,不得集會陳情、請願,甚至有人說「把集會陳情的大陸配偶抓起來」。
2.大陸配偶的行動長期置于政府機器的監控之下,人身自由被剝奪。如:每三個月
要到警察派出所報戶口,又要到境管局去延期,隨時被查察監控,毫無尊嚴可
言。
3.無身分證帶給大陸配偶的困擾,嚴重地影響其在家庭中的地位。有部份大陸配偶因而受到丈夫及婆家的歧視和虐待。
4.飽受家庭暴力摧殘的大陸配偶,在其與丈夫離婚後,立即喪失對孩子的監護權。
5.一切政治權力被剝奪。包括服務社會和做義工的權力,例如:不能捐血、不能參
加公益社團、婦女團體。
6.無出國進修、求學的資格,亦無在臺灣參加入學考試的資格,嚴重地影響了大陸配偶的發展和基本素質的提高。
7.大陸配偶如要取得居留證,必須在大陸開具良民證,在開具良民證的同時必須放棄大陸國籍,而這邊長達十一年的身份證等待,其間進退兩難,變成二岸都不承認其為公民,變成國際孤兒。

二:工作權形同虛設
1.在制度性歧視和社會性歧視的雙重打擊下,工作證不管用。雇主不了解或怕麻
煩,往往拒絕雇用握有一張工作證的大陸配偶。
2.即使找到一份工作。沒有身分證大陸配偶也難以等量勞動獲以等量報酬。
3.高學歷大陸配偶,無法找到合適的與專業相符的工作,不能學以致用.造成人才資源的浪費。

三:財產繼承權被抹殺
1.大陸配偶在丈夫死亡後,不能按法律規定繼承財產而要受到大陸人士只能繼承
新台幣二百萬元之上限的限制。
2.大陸配偶在其丈夫死亡後,不能獲得撫恤金和領取"半俸"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朝令夕改..大陸新娘要個身分證,有這麼難嗎?
結束候鳥生涯 卻新增聯審機制

一九九二年七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上路,對兩岸交流採取了放寬措施,但在身分的認定仍是「防範與規限」,每半年必須出境一次,像候鳥一樣,最後演變成早上搭機到香港、蓋個章,下午再搭機回來,勞命又傷財。

二○○三年九月,該條例修正,將半年出境一次的規定取消,著實省了不少大陸新娘進出兩岸的時間、金錢及尋求子女托育的折騰,但新制卻規定在取得居留權後三年才能取得身分證,也就是大陸新娘想成為「台灣人」,從八年被延長自十一年,雖在立法院未能通過,讓大陸新娘鬆了一口氣。

然而,一波才平,一波又起。在面談規定方面,台灣郎到大陸註完冊後回台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前,男方就先經歷一次面談,大陸配偶第一次來台,也得有一次面談,但今年三月一日又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要求等待八年終於可以申請定居者,還要經過國安局、調查局、內政部、陸委會及境管局五個單位的「聯合審查」才能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此外,甚至有人提出要五百萬元存款證明,數字之荒謬引來兩岸家庭及各界的譁然,也顯見內政部的「不食人間煙火」、離人民太遠。

雖然存款證明最後由五百萬降為三十八萬,由於作業的問題,也從保證金需一年期定期存款,改成存簿上有紀錄即可。但婚促會執行長陳敏生表示,很多娶大陸新娘的台灣郎,都是相對弱勢,即使是三十八萬也必須跟地下錢莊「周轉」,對夫妻之一方學歷不被認證、工作權又受限,另一方為相對弱勢的兩岸家庭而言,無異於雪上加霜。

過去申請定居雖然要等八年,但一旦時間熬到了,只要五個工作天即可取得身分證。而在新制上路後,則讓被喊了八年「新娘」的大陸籍妻子、母親,在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三個階段,內政部都「得」訂定數額限制,也就是說,大陸配偶要成為台灣人的時間,隨時可能會變。

此外,三月一日上路的定居聯審機制,竟在五月十八日才舉行第一次會議,而且目前只知一個月會審核一次,但每個月審核的日期是那天、是否固定都不知。經過層層關上、聯審也通過的大陸新娘,多少工作天可以取得身分證,各單位竟互踢皮球,勉強從承辦人員口中問到,也從十天、兩星期改成一個月,最後的結果是「不知道」,令婚促會祕書長劉獻文感到不滿。

有感於大陸新娘事務牽涉單位很多,政策也如同多頭馬車,近來政府研擬成立移民署,看來雖有利大陸配偶很多權益、相關問題的徵詢、解決,但移民署成立後,數額限制外尚有總量管制,劉獻文粗估,大陸配偶拿到身分證的時間將延為十四.六年,大陸新娘的台灣公民權取得時程,又被往後推。

沒有身分證 一切等於「零」
出生在台灣土地上的台灣人,要取得身分證就像吃飯一樣簡單,身分證遺失補辦也只要花個一趟路的時間及兩百塊錢就得以補發,從來不讓人覺得有那麼重要。但對大陸新娘而言,中華民國身分證就如同通行證,沒有它,似乎萬萬不能。

曾經有大陸新娘形容在台灣沒有身分證活像「政治犯」,生活、求學、工作處處限制,連到銀行、郵局開戶都不被允許,還隨時可能被跟監、被調去問話。尤其是在取得身分證前,一定要保證「生得出孩子」或「老公活得好好的」,否則一旦老公不在,大陸新娘先前的努力就通通化為烏有。

可以申請長期定居的大陸新娘,來台至少要八年以上,在這近三千個在台停留期間,相關單位有的是時間可以去了解大陸新娘的情況,況且聯合審查所提出的申請證明文件及資料,都是制式化的表格及申請條件,並不新鮮,也不是新事證、新證據。劉獻文認為,五個單位不可能只看著書面文件就來決定大陸配偶的未來,如果早已有一定的證據可以證明其有假結婚之虞,隨時都可以處理,何必要壓到申請身分證期間,再來秋後算帳?

中華民國外籍聯姻輔導協會高雄市分會長朱清正表示,依目前境管局審核兩岸婚姻的流程,由於人手不足,入境等待面談至少要五到六個月,加上目前政府沒有很多專業的面談官,對於大陸新娘的審查,「單憑面談官的個人經驗、認知及問題的發問、設計,只要認為兩岸婚姻是假的,就是假的」。尤其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中明文規定,「基於維護國境安全及國家利益,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入境許可,『得不附理由』」的大帽子一扣,讓很多兩岸鴛鴦被拆散的不明不白。

重重限制應在婚前實施
日前,由立委轉任行政院陸委會副主委的邱太三才喜形於色地宣佈,自實施面談制度以來,已成功過濾假結婚情事,在已累計面談共二萬七千多人次中,至少察查到一千多起假結婚事件,堪稱成功的方法。

劉獻文同意,為保障「真結婚」的兩岸婚姻,政府有必要防杜「假結婚」;為台灣整體發展的前提,政府也有必要進行數額限制;而為保障大陸新娘來台後的生活無虞,要求一定程度的存款證明也無可厚非,但令人不解的的是,除了入境前面談外,人娶回來之後的聯合審查、財產證明、定居限額等「框架」,甚至三不五時新設新規定,都是於事無補、徒增困擾。

目前來台非法打工的,根本沒有「假結婚」的案例,都有合法手續的「真結婚」,只是非以結婚為目的「契約關係」,因此入境前的面談,根本未對症下藥。如果是真為「假結婚」而來,會有「高人指導」面談事宜,甚至還有所謂「教戰守則」,有關單位防不勝防,何不仿照美國移民法的處理,進行不定期的居家抽查,一來更深入、二來降低誤判造成的後遺症,朱清正補充道。

至於限額部分,劉獻文認為,與其把人娶過來後再來排隊,不如把等待的時間放在事前,每年限額多少就准多少人前往娶親,財力條件也可以在事前要求,對兩岸家庭、新台灣之子的教養、大陸女子為維持基本生活而偷打工等社會問題都會迎刃而解。

「台灣媳婦」路迢迢
「世上只有媽媽好,有媽的孩子像個寶…」,在新台灣之子的心中,感受尤其深刻。據統計,目前的台灣,每三.一對的新人中,就有一對是異國聯姻,每七個新生兒中,就有一個是父或母一方原籍非台灣的所謂「新台灣之子」,其中以大陸及東南亞籍為比例最高。

劉獻文說,大陸新娘與其他外籍新娘最大的不同,在於政治意識問題,台灣當局無法以「平常心」來看態,甚至放了很多「假設」,從「一旦放寬什麼、會有什麼弊端產生、會對台灣人造成什麼不便等負面關連來思考問題,自然限制重重。」相較於一來台就有工作權,平均四年可以取得身分證、沒有政治因素干預的東南亞新娘,大陸新娘要面談、要按捺指紋、要定居審查。呂副總統要大家改稱大陸新娘為「台灣媳婦」,但政府的政策不改、民眾的觀念不變,真正成為被認同的台灣媳婦之路迢迢。

族群平等 咫尺天涯

二二八手護台灣活動時,尚在爭取連任的陳水扁總統一手牽李前總統、一手牽大陸新娘的手,不知贏得多少掌聲?連任後的陳水扁在五二○就職演說中提到「不管是原住民、新住民、旅居海外的僑胞、注入新血的外籍配偶…」、「不管你出生在廣東或者台東,不管我們的母親來自越南或者台南,每一個人都擁有同樣的地位和尊嚴。」更被喻為整篇演講稿中的「佳作」。

然而,說一套、演一套,實際上的又是另一套。 「與台灣人擁有同樣的地位和尊嚴」對大陸新娘而言,看似咫尺,卻是天涯!

因為依現行的法律,不管新台灣之子的母親在台灣住了多久、生了幾個孩子、與先生感情多融洽、照顧公婆如何無微不至,在沒有拿到身分證以前,一旦遭裁斷為『虛偽結婚』,就得回大陸去。新台灣之子與母親,要適應的問題已經夠多了,卻因政府混沌不明、想到那裡改到那裡的政策,平添骨肉分離的變數。大陸配偶命運未卜,何來向心力?又如何認同台灣?

[引用]| 作者 joedaonna2005 | 15th Jun 2006 02:55 AM
轉貼自這種是什麼台灣標準???
http://joedonna.mysinablog.com/index...ticleId=186523

--------------------------------------------------------------------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9月5日公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附註一規定:本數額表所稱台灣地區人民,如係大陸地區人民轉換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者,須在台設籍滿5年,才可申請大陸之12歲以下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數額不限;
(移民署網站最新消息;大陸配偶在台要住滿8年,才能申請在台設籍;因8+5=13歲,依此規定親生子女永遠不得來台定居,合先敘明)。
二:如果不讓大陸12歲親生子女來台.就不要有先前法律規定:[ 台端取得身分證後,該大陸前婚姻所生子女,如年齡未逾12歲,得依 台端申請來臺定居].
三: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母親和女兒永遠的痛8+5=12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讓我一家團聚.
四:我的部落格:  http://blog.udn.com/NO12
五:我的城市:     https://city.udn.com/7858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8058&aid=2435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