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放貸的網友的個人營業情況他自己比較了解,我不表示意見。不過他說到有他項權證就不可能重複抵押的原則性問題,與我所知的情況正好相反。於是我搜尋一篇相關文章,提供有興趣的朋友參考。
順便說明幾個重點:
一 重複抵押是合法的,擔保法許可重複抵押,但限制抵押權不得超過抵押物的價值。
二 法令無法保障重複抵押的風險,重點在鑑價的落實和核貸者的風險控管執行能力。上述擔保法相關解釋的後半部根本可以刪除,比較合理的方式是放在銀行法內作更細部的規定,譬如在限制抵押物授信額度的同時也要相對限制授信的利率。
三 由下開引文得知:中國重複抵押的風險,更在於地政方面他項權利的記錄不夠落實。
四 我看過這方面的估算報導說,民間重複抵押的情況好像超過四分之一:這數據可能還是在暗箱中摸黑扒出來的?
如何防范房屋和土地分别重复抵押的风险
沈文华 安徽省泾县房地产管理局
《房地产权产籍》2011年第3期发表
最近,某商业银行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地产抵押的情况函告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并要求将土地一并抵押及土地使用权相关信息等内容记载于房地产他项权证的附记栏内,以防范抵押人将房屋和土地分别重复抵押带来的信贷风险。
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过去抵押权人将房地产抵押登记人为拆分向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以防范房、地分别重复抵押的风险的做法被严令禁止,以无地上定着物、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统称“单纯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以房屋所有权连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统称“房地产抵押”)的,为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为应对以上变化、进一步增强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力度,金融机构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上述要求可以理解,但要从根本上防范房、地分别重复抵押带来的信贷风险以及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风险还应从规范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审核程序和房屋登记机构房地产抵押程序着手:
一、金融信贷部门应加强对抵押房地产的现场查看,以有效防范房地产重复抵押。
金融企业等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现场查看,不仅能了解房地产有无拆除、倒塌、损毁以及改、扩、翻建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影响房地产抵押价值的情况,也能通过查看有效防范房地产重复抵押的风险。
1、查看抵押房地产证载房屋和土地状况是否与现状一致,是否有在建工程。由于房屋是按照房屋的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的,而土地是按宗进行登记的,这就有可能造成一宗土地上有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房屋登记,而其中一件或一件以上房屋又已经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情形。在建工程虽未能申请房屋登记,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要件仍可以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2、查看单纯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有无定着物、构筑物。单纯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应没有定着物、构筑物,但也有一些土地使用权人会因为临时需要搭建一些简易的构筑物,也有一些虽然有定着物、构筑物但由于各种原因缺少登记要件或不符合登记要求而无法获准房屋登记的情形。当查看到抵押土地上有定着物、构筑物时就应询问有无办理房屋登记并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
3、查看中发现房屋或土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必须要求抵押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后才能申请抵押权登记,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复抵押和影响抵押物价值的情形。
二、房屋登记机构应加强防范房地产重复抵押的询问和收件。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避免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土地上再出现重复抵押的情形。
1、增加防范重复抵押的询问内容。登记询问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向申请人询问收集的用于房屋登记和查询的信息。登记询问的内容除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共有人等内容外,还应增加询问抵押权人是否已经现场查看抵押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自然状况是否与现状一致等内容,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复抵押的风险。
2、登记机构应认真细致的核查土地证原件,留存有抵押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证附记栏加以记载。所以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必须严格按照收件规程查验土地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并请抵押人签字确认。对不能提供土地证原件的抵押申请应不予受理,对提供土地证的真伪、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函询或前往查证。
3、原先办理过土地抵押权登记的,应要求抵押申请人先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再受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
4、加强同一宗土地上有无其他房屋抵押权登记记录的查档。这种情况在一些自动化办公程度不高、电子档案录入不及时、使用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分科室办理的地方要尤为重视和防范。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房地一并抵押的原则,商业银行等抵押权人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地产抵押的情况函告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实属赘余,也超出了房屋登记机构职责范围,同时也是目前房屋登记机构人力财力难以负担的。商业银行等抵押权人为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确保抵押房地产权益不受损害,认为有必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告知房地产一并抵押的情况,根据行政相对性原则,应当由做为行政相对方的抵押权申请人将房地产一并抵押的情况告知土地管理部门并申请备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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