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富雄今天下午在中天說道:MOU簽署落款以「台灣方面」及「大陸方面」,看似對等,可卻是(心照不宣的[轉載者註])對等在「中國」的框框之下,老共還是贏了。
我們回頭掃描一下,自從白手套(海基會及海峽會)出現之後,所有簽署的好幾籮筐各種各樣的協議,一個代表台灣,一個代表大陸,那麼上面是什麼東西,不用說了。
看起來這些都是在延續《國統綱領》的運作,終究兩岸還是會走向統一,而這也是無法逃避的現實。既然反攻無望,這就成了台灣無法選擇的道路。
都是文字遊戯,還有如這次簽MOU的「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代表、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及證券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等等。
到了哪天必須對政治議題攤牌的時候,不知國民黨要如何對全體台灣人民解釋這些近乎睜眼說瞎話的文字遊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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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件很奇怪的事,我昨天從「鉅亨網」下載到一份《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MOU)》的「全文」 2009-11-16 19:00:48 鉅亨網新聞中心 台北
如下的內容: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為促進海峽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金融市場穩定發展,便利兩岸經貿往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金融合作雙方同意相互協助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職責,加強金融領域廣泛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一)金融監督管理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雙方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得依行業慣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體安排。
(二)貨幣管理雙方同意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並且在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加強兩岸貨幣合作管理。
(三)其它合作事項雙方同意就兩岸金融機構准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進行磋商。
雙方同意鼓勵兩岸金融機構增進合作,創造條件,共同加強對雙方企業金融服務。
二、交換資訊雙方同意為維護金融穩定,相互提供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資訊。對於可能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或金融市場安定的重大事項,雙方儘速提供。
提供資訊的方式與範圍由雙方商定。
三、保密義務雙方同意對於所獲資訊,僅為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目的使用,並遵守保密要求。有關第三方請求提供資訊之處理方式,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四、互設機構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考量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儘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
有關金融機構負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資格條件以及在對方經營業務的範圍,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雙方同意對於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申請,互相徵求意見。
五、檢查方式雙方同意依行業慣例與特性,採取多種方式對互設金融構實施檢查。檢查方式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六、業務交流雙方同意通過人員互訪、培訓、技術合作及會議等方式,加強金融監管理與貨幣管理合作七、文書格式雙方資訊交換、徵詢意見等業務聯繫,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八、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貨幣管理機構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二)本協議其他機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交流協會聯繫。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因執行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一、未盡事宜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六十日。
本協議於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董事長 江丙坤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會長 陳雲林
可是陳沖召開記者會卻說是:「為符合對等原則,MOU簽署落款是「台灣方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代表陳冲和「大陸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劉明康、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吳定富及證券業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尚福林。」
因為網路上找不到金管會發佈的MOU全文,所以也不知到底是海基海協簽,還是四個「對等的機構」簽。民進黨立委抨擊黑箱作業,還真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