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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蘭欽事件」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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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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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5)


筆記阿本
早早安(顏俊家)
sunism
獨孤無劍
文俠隱
Chocola
Russ Wod
伊_武陵
bell

more...

大家應該知道Chocola生性樂觀,我認為「范蘭欽事件」也是有積極的意義的,這件事提供大家一些思考:住在台澎金馬的ROC國民,如何面對以及分辨利用歷史傷痛,挑起種族偏見、撕裂台灣族群的有心人士。

Chocola認為這些有心人士包括以下:


1、筆名范蘭欽的郭冠英本人的死不認帳

他根本是個「俗辣」!敢作不敢當!不肯認栽!作為一個從小台灣生養的外交官員,仇台、辱台到底為了什麼?還不是為了「媚共」!大家信不信,照這樣發展下去,就剩下「投共」一條路了,馬政府處理方式又是溫溫吞吞,可惜了蘇俊斌,又好像一個「李慶安事件」處理效率的翻版~~~~~


2、管壁玲的矯柔造作

明明是見獵心喜,拼命在傷口灑鹽,擴大族群嫌隙,還要淚流滿面的說:對不起大家,我沒辦法拉他下來~~~~真會演!她根本應該進入藝能界。這種政治人物,無非是想利用台灣已經有限的民粹效應,擴大自己的聲勢,攫取邊際政治利益,這樣的技術層次在明眼人看來,其實與在新聞局外放衝天砲的綠營民代不分高下。


3、深綠名嘴鬼哭神嚎比大聲

民視、三立電視、自由時報等的大部份親綠的媒體名嘴,利用此事無限上綱,甚至意圖連結栽贓郭冠英與馬英九關係,為特定政治利益護航,順便衝高收視率,將事件渲染放大,拉長戰線,偽裝正義,持續分裂族群、打擊異己。


4、一堆不分青紅皂白的「范蘭欽S」(複數)

這大概是一種兔死狐悲以及腦羞成怒的效應吧!事實上心懷紅色中國本來就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但是在網路上擁共的積極份子,真的有不少領錢的網托呗。如果再加上一些武統網友,以及一些相信自己比較高級的種族分子,這種聲勢也不算小,這種有心人士比較是像凍結在歷史山洞裡的人,不知今夕是何夕。


這篇文章罵到很多人,也不是說Chocola想的一定對,但總有幾分道理吧!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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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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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1)
2009/03/21 00:26 【風生水起‧天宮小閣納涼】 《十三號星期五之哀哉范蘭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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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得跟你們幾個囉唆了(公告)
推薦4


Cho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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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4)

張爺

Nobody
Chocola

你們別再找我了,Chocola以後 99%不會理你們

如果再敢亂貼類似

各位綠姊姊Chocola、綠哥哥文俠隱、樓下綠張爺阿公們~~~~標籤自爽

保證刪文 !!!

懶得跟你們幾個>>深藍不肖生尋緣桃花妹妹民运改造中国人組囉唆了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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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綠營吳三桂的過敏症候群
    回應給: Chocola(jennyc122) 推薦2


桃花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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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2)

昔日出賣台灣今為綠色羅漢腳
深藍不肖生

這一篇

引用文章尋緣哥哥說:咱綠營吳三桂的過敏症候群

總也要向眾綠哥哥姊妹網友交待一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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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那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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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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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

>>>>吳三桂過敏症候群 

您還沒回就跑不見了呗 , 總也要向網友交待一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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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意言論自由的保障要依發言者的身分地位進行比例原則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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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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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3)

昔日出賣台灣今為綠色羅漢腳
文俠隱
深藍不肖生

我非常同意「言論自由的保障,一定要依發言者的身分地位,進行比例原則的判斷」這個意見。
那請問基於這個原則,DarkKnight的言論要用什麼檢查標準?還是既然我們不知道DarkKnight在真實世界是強勢或弱勢,是總統或流浪漢,所以一率以最高標準以避免造成「以大欺小,踐踏人權」?
或者你有更好的辦法處裡這種隱匿真實世界身分的發言標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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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瑜和國民黨的共通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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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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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瑜評郭冠英事件

【石之瑜 中國時報2009.03.16摘要】國民黨過去反對民進黨實施公務員忠誠查核的制度,但是現在國民黨的行政院長劉兆玄,根據民進黨立委的調查,要徹查一位筆端歧視台灣的作者范蘭欽,看是不是就是新聞局官員郭冠英的筆名。

劉揆並表示絕不輕易放過,因此形同接受了民進黨的忠誠查核主張。如果郭冠英真的是范蘭欽,就表示他知道自己名字所代表的不只是本人,而也影射政府立場,因此不適合用自己名義,表達令政府尷尬的政治態度。

眾所周知,台灣官員都有自己的思想態度,但不應該任意表達,尤其不宜公開造成對聽者的羞辱,其實這在極權國家與民主國家皆然。但是他們在私下流露出的態度,或是腦袋中有什麼古怪缺德的想法,就只有極權國家才會要徹查,劉兆玄既身為民主自由國家領導,公開的行事作風便不應該效法極權國家 

如果范蘭欽的歧視言論,造成毀謗中傷的效果,自有法律處罰,受罰者若有公職,便應予行政處置。假如沒有犯法而只是道德問題,卻揚言對他絕不輕易放過的話,豈不是教唆民進黨人要進一步全面在網路上,搜尋任何有歧視性言論的其他人,然後徹查其中有沒有公教人員參與?(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短評 :

1公務人員有言論自由,但是言行一定要符合《憲法》、《公務人員服務法》,否則就是叛國

2國家的主人是百姓,公務員不是一般尋常百姓,是人民的公僕,是領百姓納稅的錢做事的人,所以,一定要遵守《憲法》、《公務人員服務法》;如果不遵守,就是違背百姓託付、背叛社會大眾、背叛國家。

3只要是人類,都要遵守《世界人權宣言》;不遵守的人,都不算人類。胡錦濤、林泰山,都不屬於人類,可以算哺乳類。

4郭冠英的言論,一定要符合《憲法》、《公務人員服務法》、《世界人權宣言》,如果符合,就屬於言論自由。郭冠英的言論,是不是言論自由?監察院王聖人要調查清楚;當然基督徒還要用《聖經》來考核他的言論。

5公務員不能隨易私底下亂講話,如果隨易散播族群對立的言論,政府又無力制止,就形成公務員有極大的權力,絕對的權力,就絕對會使人腐化

6台灣大學的政治系教授,為什麼沒有國際學術地位?因為腐化,因為過去沒有人監督他們寫國際學術論文,放任他們隨便講沒有知識水準的話,導致台大擠不進世界前一百大

7公務員與教授,如果都像「泛藍親」,國民黨很快就會變成納粹黨


參考資料:

朱浤源:228事件死亡的台灣人中也有不少暴民、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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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言論自由可以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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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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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石之瑜說的對,我們面對的"其實是自由與極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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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撒的面具 給那些我們憎恨的思想以自由

2009-04-02 中國時報 【王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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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芝加哥郊外有個小鎮叫斯科基,居民祇有六萬多人,其中多數是猶太人,許多人更是納粹大屠殺的倖存者。

     一九七七年,這個原本寧靜的小鎮卻籠罩在一場風暴中:新納粹主義的美國國社黨,宣告要在斯科基舉辦一場遊行,遊行者並將佩戴納粹的標誌。

     斯科基居民為此群情憤怒,他們上街頭示威抗議,市政廳也頒布法令,禁止一切煽動仇恨的標誌與服飾的散播,同時向法院聲請禁制令,禁止新納粹黨的遊行。官司從州法院打到聯邦法院,聯邦法院最後判決斯科基頒布的禁令違憲;但國社黨雖贏了官司,卻取消了遊行,風暴始告平息。

     斯科基與國社黨這場官司,雖是美國言論自由史上重要判例,但如果這場官司在歐洲發生,結果將完全不同。

     歐洲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認定,否認納粹大屠殺是犯罪行為,在德國,任何有關象徵納粹標誌的展示更被視為重罪。歐洲有學者甚至舉《我的奮鬥》一書為例:希特勒的大屠殺意圖其實在這本書中早已暴露無遺,如果當初就將他繩之以法,又何來日後他將言論化為行動,造成人類悲劇的發生?

     連鄰近美國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也認定,即使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否認大屠殺的人應被起訴判刑。唯獨美國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否認大屠殺者的言論自由權利;聯邦法院判決斯科基禁令違憲,便是由此而來。

     美國司法對「仇恨言論」、「挑釁言論」、「不雅言論」或「令人不快言論」,一向主張內容中立,反對政府管制,除非言論有明顯而立即的真實威脅,否則一律受到憲法保護。

     一九八年代,美國有些大學鑑於歧視少數族裔的種族仇恨言論蔓延,特別在校規中增列言論規範,禁止此類言論,違者將以校規論處。到九年代,許多大學更將仇恨言論的範圍,擴及到性別、膚色、宗教、性傾向、語言、政治信仰、年齡、愛滋帶原者等等。

     也就是說,雖然美國司法對不具真實威脅的仇恨言論採取保護原則,但大學校園卻反其道而行,紛紛以校規列舉了許多不受保護的言論類型加以禁止;司法與社會現實對仇恨言論的危害認知,似乎出現了極大落差。

     然而,即使大學的反仇恨言論運動風起雲湧,但聯邦法院對幾所知名大學,例如史丹佛與密西根大學校規中的反仇恨言論規範,仍然判決違憲,理由是:像黑人這類少數族裔學生,雖然常是仇恨言論的受害者,但若以校規明令禁止這類言論,卻很容易就淪為政治正確批評者的攻擊箭靶。

     其實,美國大學禁止仇恨言論的作為,乃是法界「批判種族論者」挑戰司法主流意見的行動實踐;他們不滿法院對仇恨言論訴訟的判決,一向依據「言論自由」與「政府管制」間的「非此即彼」關係去權衡,忽略了「種族平等」與「言論自由」間「既彼又此」的關係,其實才是仇恨言論判決應有的裁決依據。

     九一一事件後,美國的仇恨言論有增無減;黑人入主白宮後,仇恨言論更有了新的標的;法律到底該不該管制仇恨言論?可以管制到什麼程度?古老的爭論又有了新的素材。寫過《國會不得立法》的知名憲法學者安東尼路易斯,去年即出版了一本新書,書名雖是《給那些我們憎恨的思想以自由》(美國已故大法官赫姆斯的名言),但他仍舉一九九四年盧安達大屠殺的例子,表達了他的困惑。

     當時掌權的胡圖族曾透過廣播,呼籲屠殺圖西族,結果造成了五十多萬人死亡;圖西族掌權後,為避免悲劇重演,下令禁止任何人或政黨以挑撥種族為名進行分裂。

     路易斯雖然一向相信對抗「邪惡言論」最有效的方法是「更多更好的言論」,但盧安達的例子卻也讓他懷疑:「我們這些從未遭逢這種悲劇的美國人,難道要告訴盧安達人說,你們限制言論自由是錯的嗎?」

     台灣對仇恨言論該如何看待處理?是美國的司法模式?批判種族論者模式?還是歐洲模式?不管選擇哪一種,路易斯這本新書都該找來一讀再讀;最起碼該仔細玩味一下這本新書書名的意義。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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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保障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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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 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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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la

被擊潰的台灣想像共同體

社會正義35

【施正鋒 中國時報2009.04.01摘要】「郭冠英事件」,朝野似乎同意以「族群平等法」來規範「仇恨語言」。只不過,輿論仍有相當大的歧見,擔心統治者是否會藉機箝制異議,把國家帶回威權時代。

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有三。首先是用來批判政府,以提升民主治理的品質;再來是讓真理越辯越明;當然,言論的自由表達更是自我實現所必要的。

然而,一般人也多同意,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還是必須有所節制,以保障他人的自由以及眾人的福祉。譬如髒話、譭謗、色情以及廣告等,大致是被排除在外;至於偽證、威脅或是鼓吹犯罪,更是沒有必要加以保護。

比較令人頭痛的是具有侮辱性的語言,雖然並未直接造成肢體的傷害,然而,經過撩撥,卻有可能導致族群之間的猜忌、衝突,甚至於流血,其殺傷力並不下於槍炮子彈。如果發生「草蜢弄雞公」之時,究竟要處罰被激怒而動手的人、還是動口不動手的「紳士」?這正是專家學者的最大難題。

根據國際上的相關人權保障規約,在揭櫫保障言論自由之際,同時訓令簽署國必須禁止攻擊性的言論。

美國,迄今沒有類似的全國性立法,而地方性的相關法案,也屢被聯邦最高法院宣判違憲。議者認為,言論自由的真諦,就是要鼓勵反思;在公共論壇上具有爭議性的語言,儘管讓人聽來覺得不舒服,卻表示有人對現行的制度或是處境不滿。因此,即便是讓對方聽來或許是充滿挑釁的言論,不止是要包容,甚至於還要加以鼓勵,長久看來,應該是有助於社會的進步。

然而,法律終究還是應該有促成相互尊重、社會和諧以及增進文明的功能。尤其是在族群媒體用權不對稱的情況下,如果有人以論述為由、行煽風點火之實,國家卻依然假裝中立而充耳不聞,其實是強化既有的支配關係,特別是看不見的文化霸權場域。一個尋常老百姓,如果是在沒有構成立即而明顯的情況下,於私領域不經意或是優雅地表現出族群優越感,在程序上要做違法的操作性認定,的確是莫可奈何。

真正的問題是,如果有人認為國家定位、民族認同的探討,是可忍孰不可忍,聽到母語教學就咬牙切齒,難不成,為了尊重對方,大家都相互約束、絕口不提?作為鴕鳥,大家表面上客客氣氣,內心卻瞧不起對方,那麼,台灣的想像的共同體又如何塑造而成?(東華大學政治學教授)


心得評論:

1、 言論自由的保障,一定要依發言者的身分地位,進行比例原則的判斷。

2、 言論自由的原始精神,就是要保障弱勢者的權益、約束權貴的濫權;還要考慮言語對話雙方的「權力高低」。

3、 越弱勢的人,就應該越有完全的言論自由。只要是弱勢者對權貴的發言,無論內容是如何不遜、歧視、偏激、批判,權貴都應該盡量寬容;相反的,權貴只要對弱勢者,露出不友善的眼神,就足以造成「以大欺小,踐踏人權」。

4、 公務員,當然是一種權貴,言語當然要有規範;總統的職權最大,應該是全國言論自由度最小的人,其次是行政院長與參謀總長。因為,他們只要輕輕一句話,就可能引發戰爭,導致數百萬人流血。

5、 身無分文的流浪漢,他們應該是全國言論自由度最大的族群。其實,不管他們的言論多麼偏激、沒人性、污辱,對社會的影響力都微乎其微,絕對不可能導致族群之間的猜忌、衝突,甚至於流血

6、 學校的教授、老師,對學生而言,也是權貴,要謹言慎行,教授對財團而言,就算弱勢,應該要放膽講話;新聞媒體對政府機關,就是弱勢對權貴,應該享有新聞自由,但是新聞媒體對平民百姓就變成大權貴,他們還經常惡意侵犯人權、欺負弱勢,這非常的不要臉。

7、 李艷秋、王健壯、趙少康,因為收了國民黨的好處,不敢追討國民黨的不正義黨產,反而利用媒體欺凌弱勢政黨,為權貴政黨說話,這違背了憲法禁止「以大欺小」的核心價值。

8、 搞不清楚自己言論的尺度大小的人,應該先想清楚自己的社會地位,與對話對象的社會地位,同時研究《世界人權宣言》。在台灣95%的人搞不清楚《世界人權宣言》是什麼東西,因此不知道自己的言論分寸,也不知別人應有的言論尺度。

9、 郭冠英有沒有以大欺小?違憲?要經過司法三審定讞以後才知道,現在應該以無罪來推定。這是高中公民課本教的,好簡單的題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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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概念在憲法上居最高法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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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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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阿本
Chocola
獨孤無劍
Nobody

言論自由從范蘭欽事件開始變得如此受歡迎,奇哉,連反對民主的天下爽城憤青們也幾乎又要「揭竿而起」!!夏蟲不與語冰,有意義的文章還是轉貼到這裡。

http://blog.sina.com.tw/lawggch/article.php?pbgid=18694&entryid=894

概述人性尊嚴



人性尊嚴是二次大戰後逐漸興起的主題,但是卻有遭到濫用的趨勢,所以有必要將他的概念描述清楚

一.人性尊嚴的意義:
(一)積極性定義:係指人類之自我決定、自我統治

(二)消極性定義:最有名的當然就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提出的「客體公式」。也就是強調人本身並非工具,不是客, 而係一價值。易言之,人本身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倘若國家有做出把人民當作工具的情形,則國家就是違反人性尊嚴

(三)小結:
1.關於人性尊嚴的定義,因為各個國家的民俗風性、價值觀念皆不相同,所以各國對其之看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且,人性尊嚴這概念,會隨著時間之經過而改變,即使在德國,學者們對於人性尊嚴的看法也大不相同,但是人性尊嚴既然涉及人本身存在之價值,倘無一明確之標準,對人民實屬不利;但一方面的確又不可能有一完整的標準。德國學者有鑑於此,便認為人性尊嚴意義之爭執並不具有實益,因為其本質上即不可能有明確答案。況且,基於對人民的保護,重要的在於什麼行為構成了對人性尊嚴的侵害,而不在於人性尊嚴的意義到底是什麼,因而逐漸於法院實務中,將涉及人性尊嚴侵害的行為歸納出來,以逐漸形成明確之標準。我國亦應朝此方向前進。

2.而至於以「客體公式」來當作人性尊嚴的意義,其實並不恰當。「客體公式」認為人只要有被當成工具,即係違反人性尊嚴。然而,人民於社會上被當作客體的情形實在很多,刑罰處罰人,即係將人民當作刑罰處罰之工具,為刑法之客體。因此可知,以「客體公式」當作人性尊嚴的意義或人性尊嚴受侵害的判斷,實不妥當,其充其量僅可當作人性尊嚴有無被侵害之輔助工作,必須再進一步判斷國家是否有具體侵害人性尊嚴的手段而定。

二.人性尊嚴在憲法上之定位:人性尊嚴在憲法本文當中並無明文,因此關於其定位,則產生爭議:

(一)基本權利說:認其具基本權利位階,而且是一「概括條款」,來補充本文中基本權利保護之不足。

(二)最高法位階說:此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看法,係作為所有客觀最上位憲法原則,係整個憲法價值體係的基礎。

(三)小結:本文認基於以下理由,認應採最高法位階說
1.人性尊嚴憲法雖未明文,其乃來自於憲法整體規範之解釋,其本質上係先於憲法存在,故不待憲法明文。而且,大法官於釋字五六七號解釋中已認為人性尊嚴具有不可侵害性。因此,實應認為其於憲法上具有最高價值性,為憲法基本權體系之指導原則。

2.倘認人性尊嚴係屬基本權利之一,同時又承認其具不可侵害性,則將面臨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茅盾;且若將其定位成基本權利的概括條款,則是否應承認對一基本權之侵害,即是對於人性尊嚴的侵害,則容有疑問。

3.故妥善之作法,則如同彭鳳至大法官於釋字第五八八號解釋中之一部協同及一部不同意見書所認為的,其係憲法最高價值,而基本權利係其之具體化,故基本權利實係人性尊嚴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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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是「自由主義者」的臭蓋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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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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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無劍
Chocola
Nobody

謝謝Darkknight提供的國外言論自由規範。
我不知魏千峰的學術背景,他偏向英美的言論自由觀而不傾向歐陸是事實,不過他沒就這種傾向提出完備的說明。
台灣的法律屬於大陸法系,承接德國影響較多,就法學的內在一致性而言,實施英美的言論自由標準是有衝突的。
美國搖滾樂連人獸交,種族歧視等內容都有,這樣的言論自由能彰顯什麼價值?這是價值空洞的虛無主義代名詞。
所以德國憲法揭櫫人性尊嚴為首條,作為言論自由的根據及限制。
上述的人獸交,種族歧視以及郭冠英宣說的紅色法西斯,自然違背了人性尊嚴,因此不應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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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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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藍不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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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藍不肖生

好文!這才是真正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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