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擊潰的台灣想像共同體
社會正義35
【施正鋒 中國時報2009.04.01摘要】「郭冠英事件」,朝野似乎同意以「族群平等法」來規範「仇恨語言」。只不過,輿論仍有相當大的歧見,擔心統治者是否會藉機箝制異議,把國家帶回威權時代。
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有三。首先是用來批判政府,以提升民主治理的品質;再來是讓真理越辯越明;當然,言論的自由表達更是自我實現所必要的。
然而,一般人也多同意,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還是必須有所節制,以保障他人的自由以及眾人的福祉。譬如髒話、譭謗、色情以及廣告等,大致是被排除在外;至於偽證、威脅或是鼓吹犯罪,更是沒有必要加以保護。
比較令人頭痛的是具有侮辱性的語言,雖然並未直接造成肢體的傷害,然而,經過撩撥,卻有可能導致族群之間的猜忌、衝突,甚至於流血,其殺傷力並不下於槍炮子彈。如果發生「草蜢弄雞公」之時,究竟要處罰被激怒而動手的人、還是動口不動手的「紳士」?這正是專家學者的最大難題。
根據國際上的相關人權保障規約,在揭櫫保障言論自由之際,同時訓令簽署國必須禁止攻擊性的言論。
美國,迄今沒有類似的全國性立法,而地方性的相關法案,也屢被聯邦最高法院宣判違憲。議者認為,言論自由的真諦,就是要鼓勵反思;在公共論壇上具有爭議性的語言,儘管讓人聽來覺得不舒服,卻表示有人對現行的制度或是處境不滿。因此,即便是讓對方聽來或許是充滿挑釁的言論,不止是要包容,甚至於還要加以鼓勵,長久看來,應該是有助於社會的進步。
然而,法律終究還是應該有促成相互尊重、社會和諧以及增進文明的功能。尤其是在族群媒體用權不對稱的情況下,如果有人以論述為由、行煽風點火之實,國家卻依然假裝中立而充耳不聞,其實是強化既有的支配關係,特別是看不見的文化霸權場域。一個尋常老百姓,如果是在沒有構成立即而明顯的情況下,於私領域不經意或是優雅地表現出族群優越感,在程序上要做違法的操作性認定,的確是莫可奈何。
真正的問題是,如果有人認為國家定位、民族認同的探討,是可忍孰不可忍,聽到母語教學就咬牙切齒,難不成,為了尊重對方,大家都相互約束、絕口不提?作為鴕鳥,大家表面上客客氣氣,內心卻瞧不起對方,那麼,台灣的想像的共同體又如何塑造而成?(東華大學政治學教授)
心得評論:
1、 言論自由的保障,一定要依發言者的身分地位,進行比例原則的判斷。
2、 言論自由的原始精神,就是要保障弱勢者的權益、約束權貴的濫權;還要考慮言語對話雙方的「權力高低」。
3、 越弱勢的人,就應該越有完全的言論自由。只要是弱勢者對權貴的發言,無論內容是如何不遜、歧視、偏激、批判,權貴都應該盡量寬容;相反的,權貴只要對弱勢者,露出不友善的眼神,就足以造成「以大欺小,踐踏人權」。
4、 公務員,當然是一種權貴,言語當然要有規範;總統的職權最大,應該是全國言論自由度最小的人,其次是行政院長與參謀總長。因為,他們只要輕輕一句話,就可能引發戰爭,導致數百萬人流血。
5、 身無分文的流浪漢,他們應該是全國言論自由度最大的族群。其實,不管他們的言論多麼偏激、沒人性、污辱,對社會的影響力都微乎其微,絕對不可能導致族群之間的猜忌、衝突,甚至於流血。
6、 學校的教授、老師,對學生而言,也是權貴,要謹言慎行,教授對財團而言,就算弱勢,應該要放膽講話;新聞媒體對政府機關,就是弱勢對權貴,應該享有新聞自由,但是新聞媒體對平民百姓就變成大權貴,他們還經常惡意侵犯人權、欺負弱勢,這非常的不要臉。
7、 李艷秋、王健壯、趙少康,因為收了國民黨的好處,不敢追討國民黨的不正義黨產,反而利用媒體欺凌弱勢政黨,為權貴政黨說話,這違背了憲法禁止「以大欺小」的核心價值。
8、 搞不清楚自己言論的尺度大小的人,應該先想清楚自己的社會地位,與對話對象的社會地位,同時研究《世界人權宣言》。在台灣95%的人搞不清楚《世界人權宣言》是什麼東西,因此不知道自己的言論分寸,也不知別人應有的言論尺度。
9、 郭冠英有沒有以大欺小?違憲?要經過司法三審定讞以後才知道,現在應該以無罪來推定。這是高中公民課本教的,好簡單的題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