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未經正當程序,逕就馬案提起上訴。這是少數檢察人員濫將訴訟制度當作個人報復之手段,亦是相關檢察上級蓄意要將整個司法體制捲入總統大選漩渦的政治陰謀。
特別費的屬性出現爭議,有認係「實質補貼」者,有認係「公款」者,亦有認係「屬性不明確」者;檢察體系固可持任何見解,但不能不對內統一見解,否則如何稱「檢察一體」?至於對侯寬仁涉及製作不實筆錄,亦應進行內部調查,以昭公信;倘若只憑一二人即可私自認定侯寬仁沒錯,並火速上訴來攻擊司法審判,則訴訟制度豈不成了檢察官個人的報復工具?僅看上述二點,一未統一見解,二未內部調查,相關檢察上級自屬並未善盡正當程序即批准上訴,不啻欲將整個司法體系捲入不堪設想的政治漩渦。
這些拒問檢察體制自身責任、亦拒經內部正當程序即提起上訴者,顯然是欲將上訴操作成一場政治豪賭。此時距總統大選尚有七個月,距總統就職亦有九個月;北檢於第一時間,在「後備理由」的倉卒狀態下火速上訴,用心即在爭取時間,欲強逼二審陷於「判有罪/判無罪」及「選前判決/選後判決」的憲政困境中。亦即,馬案二審已成了一場政治豪賭。
其實,本案經過輿論激盪,及一審推敲,已是脈絡分明;因而,二審應當很快就能形成「有罪/無罪」的心證,難處是在「選前判/選後判」。例如,若二審的心證是「無罪」,卻延至「選後判」,將不利馬英九;倘「有罪」,亦延至「選後判」,則不利謝長廷。何況,馬若在完成候選登記後被判有罪,將喪失候選資格;若當選,卻在選後至就職前判有罪,亦將喪失當選資格。事態至此,無論就「判有罪/判無罪」及「選前判/選後判」作出何種排列組合,皆將形成大選爭議及政治風潮。
賭輸加碼,這是檢察體系此刻的心態。檢察體系自棄釐清「特別費屬性不明確」的專業責任,又迴避對檢察官筆錄造假進行風紀調查,竟然逕自一腳就將整個司法體系與整個國家踢進一場政治賭博。這一小撮檢察人員,只是賭他們個人的法律見解與政治評價,但整個司法正義及憲政安全,卻也已被他們逼上了賭桌,淪為社會共業的賭注。
上訴者的眼中,這場豪賭的贏面似在檢察體系。在二審判決的各種排列組合中,唯有「無罪/選前判」一種模式,對被告馬英九有利;其餘,「有罪/選前判」、「無罪/選後判」,及「有罪/選後至就職前判」等排列組合,皆不利馬英九。也就是說,上訴者即使不能在司法上立即擊垮馬英九(如「有罪/選前判」),亦可能在政治上拖垮馬英九(如「無罪/選後判」等)。在上訴者眼中,上訴不只是訴訟動作,更是政治鬥爭;逼二審合議庭捲入總統大選的風暴,亦逼馬英九陷於各種排列組合的二審政治僵局之中。
如果檢方先統一見解,善盡了專業責任;及先對侯寬仁作過內部調查,善盡了風紀管制;則檢方此時上訴,即是正大光明的舉措;但一未統一見解,二未內部調查,卻蠻橫粗暴地上訴,這就不啻是幫派報仇的行徑,亦即是不惜掀起政治鬥爭來為自己遮醜護短。檢察當局為了一個「屬性不明確」的特別費,為了一個極具爭議性的侯寬仁,竟將攸關整個國家安危的總統大選及憲政正義率爾推上了政治賭桌,這又豈僅是居心叵測而已?
在這張賭桌的兩頭,一頭是自始就將馬案政治化的侯寬仁,及淪為政治打手的檢察上級;另一頭則是司法正義及總統大選所涉憲政公義。豪賭吧,下注吧,司法既能與陳水扁及吳淑珍對賭,則被迫與侯寬仁及陳聰明對賭亦非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