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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 是藍綠共業還是人民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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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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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寧酸
達卡
花木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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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綠惡鬥~百姓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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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引用文章特別費 是藍綠共業還是人民共業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藍綠共業?人民共業?】

從馬英九先生特別費案以來,政客們莫不稱“歷史共業”,連帶地藍綠支持群眾也“共業”了起來。我們真的搞清楚“大赦”特別費的真相了嗎?

藍綠政客為自保而放的煙幕彈

馬英九成為被告,突然間馬迷支持群眾的反貪腐標準自動降低──承認特別費有這麼多不確定性,會陷人於罪。

那麼阿扁的「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還剩什麼差別?哈!哈!哈!名稱不一樣!於是藍綠立委們的修法攻防只圍繞在“大赦範圍要不要包括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

其實政客們真正關心的,是為自己脫罪,大聲喊“共業”,是因為他們也幹過醜事。從特赦余文交換馬英九大赦特別費,正好可以一窺他們的內心世界。

為什麼是余文

除了他是馬英九市長辦公室機要之外,余文所犯罪行是蒐集發票,這才是問題核心。

蒐集發票,大家熟悉嗎?這正是陳瑞仁起訴陳水扁、吳淑珍最重要的根據。如果大家認為這只是單一事件,容我舉另一個“名人”的例子──顏清標擔任台中縣議長期間以議會公費喝花酒案(一審判刑13年)

當我們被“歷史共業”混淆,並接受修法,無疑地是「貪污合法化」任何公職想A錢,只要蒐集發票就可以換現金!

余文之所以令部份人“同情”,據傳聞是許多首長機要幕僚都替長官幹過蒐集發票的苟且之事,對於余文被判刑都有感同身受之情。當小公務員無法抗拒長官的明示、暗示去蒐集發票,那麼我們如何要求公務員“依法行政”

給所有公務員教訓,也是給他們後援

當公務員知道做違法的事就要坐牢,抗拒上級違法命令是他們的義務,那麼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保障的常任文官才能真正挺直腰桿說「不」。嚴辦特別費案,正是支持 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最佳後援。

這次巴紐10億元醜聞,外交部會計人員一句“依部長指示”就把錢匯出去了。即便黃志芳下條子要部屬匯錢,難道這些公務員沒有一點猶疑?

如果,當時外交部裡面任何一個考試進去的文官說了「不」,還會有巴紐案嗎?

面對“歷史共業”的底線

藍綠政客一直說要修法大赦特別費案,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雖然不情願,但我們必需承認此一現實──如果依照現行法令,只要首長以領據報支特別費即可提出檢舉,檢察官必需展開偵察,檢舉人不會涉及誣告。

當侯寬仁檢察官努力證明馬英九特別費的領據部份有犯罪,卻很難證明馬英九沒有公款公用,這也是馬案三審定讞判決書中最大的理由。類似的案情,陳瑞仁選擇不查陳水扁的領據,甚至侯寬仁也以自己的心證放棄了對謝長廷特別費領據部份的查察。

由於檢察官查案標準不一,檢舉人又不易有誣告刑責,自然讓藍綠政客隨意檢舉,營造“恐怖平衡”的氛圍,以順遂其修法脫罪的企圖。

修法將過去以領據報支特別費部份明確除罪化,可以避免政客們混水摸魚胡亂提告,這是我們支持修法的底限!

至於余文這種蒐集發票的行徑,絕對不能容忍,更不准藍綠政客藉修法來合理化。如果這次讓藍綠政客的“歷史共業”合法化,就是讓貪污合法化如果我們退讓,就是拯救了政客們的的“歷史共業”,留給子子孫孫更大的“共業”。

親民聯誼會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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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7041&aid=2870772
引用者清單(1)
2008/05/21 00:28 【cfang0606 的網誌】 特別費 是藍綠共業還是人民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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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處理條例》馬英九,該你說話反而不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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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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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先生,該你說話反而不說啦?
你可以說:針對報載《特別費處理條例》草案,已進行瞭解中。(表示你是無辜的,什麼都不知道)
也可以說:若《特別費處理條例》把蒐集發票除罪,與反貪腐價值不符。(表示你還記得要反貪腐)
你什麼都不說,屆時法案通過,再作無辜狀,那就是罪大惡極,與騙子扁無異!

單據部分不可除罪
【聯合報/黑白集】
2008.07.13 02:01 am

據稱,國民黨已擬妥《特別費處理條例》草案,欲將首長特別費的領據部分及單據部分,一律除罪化。

特別費分兩部分,「領據」部分不需憑單據報銷,若被視為「實質補貼」,此一部分除罪,較無爭議;但「單據」部分,法已明定須憑單據核銷,若欲除罪,必生爭議。

馬英九特別費案已經三審定讞,但特別費的性質迄無定論;一二審認為領據部分屬實質補貼,而認定馬無罪;最高法院三審則不認為是實質補貼,而是認為馬英九在此一標準下亦無違犯。如今,連法院亦莫衷一是,立法院卻欲用「大赦天下」的手法將領據與單據部分一律除罪化,難道不怕僭越太甚?

此一除罪草案,顯有政治動機。
因為,固然綠營中已有多人涉及特別費案,呂秀蓮、游錫堃已被起訴,且據傳有些藍營大老亦可能涉案;因此,藍綠雙方皆支持除罪。但是,倘若連「單據部分」亦一併除罪,不啻即是摧毀了政治與司法正義。

何況,除罪草案唯獨未將「國務機要費」列入,也就是不想給陳水扁解套;這也是政治動機。然而,綠營一直主張,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的性質相似;倘若特別費需單據部分可以除罪,則國務機要費亦需單據又為何不能除罪?

因而,問題是在要不要單據,而不應有國務費及特別費的區別。倘若特別費單據部分納入除罪條例,則在未來審判時,法官若援引作為陳水扁國務費案的除罪理由,恐亦不令人意外。

特別費單據部分不宜除罪,難道立法院有「大赦」貪汙犯的特權?

【2008/07/1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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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害怕落下,因為我知道會被大夥兒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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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百姓一毛錢稅金都跑不掉,大官人卻可以公然蒐集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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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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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導讀:
小老百姓一毛錢稅金都跑不掉,大官人卻可以公然蒐集發票,這,就是檢察長們對特別費的“統一見解”

自稱也是受害者 郭子乾邰智源 氣撇買發票逃稅
〔2008.05.15 中國時報〕
王雨晴/台北報導

峰之企業負責人楊淑媚賣發票逃漏稅,牽扯出郭子乾、邰智源及何妤玟,郭子乾及邰智源13日晚錄中天《全民最大黨》時難掩怒氣表示,他們不認識該名女子,女子供稱他們向她買發票,但他們確有消費行為,92年得知發票有問題時,也立刻補稅,「我們也是受害者,怎麼會變成罪犯。」

 郭子乾表示,4年前有位服裝師朋友在棚內向他兜售衣服,因衣服質料不錯,藝人平常又有置裝需要,對方又表示能提供發票核銷,於是訂購了一批貨,不料貨還沒拿齊人就找不到了,手機撥了呈現空號,一段時間後會計師又告訴他國稅局通知核銷的發票有問題,他們也要第一時間補稅處理,「這件事4年了,第一時間就解決了,我們也是受害人,有實際買賣行為怎麼說成我們買發票逃漏稅。」

 邰智源表示,該名服裝師是郭子乾介紹給他的,他們買東西時並無注意到他發票有問題,「我們的動機是節稅不是逃稅,這件事也給我們一個教訓,發票拿來時要看清楚交易對象是不是商家負責人,別貪小便宜買來路不明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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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個官官相護 檢察官,你蒐集發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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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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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新聞導讀:
原本以為特別費案會在520後,由藍綠政客立委們在立院修法搓掉,沒想到今天看到這則新聞,驚訝得不可置信,下巴都掉下來了。這下子檢察官們自動幫藍綠政客們擦好屁股了。
容我為大家用“白話文”解釋一下檢察總長如何「從寬認定」

「偶阿珍貴為國母,要配合阿扁出席許多重要場合,所以阿扁用國務機要費買顆Tiffany給偶,也是公務支出啦,誰說偶A錢?」

檢察長們,好樣的,你們有沒有蒐集發票啊?

檢長達共識:特別費從寬認定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8.05.19 03:02 pm

檢察總長陳聰明上午召集全國檢察長討論特別費案的偵辦標準,據了解,與會檢察長達成一致共識,「從寬處理」特別費案件,並強化、賦予檢察官的舉證責任,在領據列報的特別費部分,如不具犯罪構成要件,且檢察官無法證明犯罪,領據結報直接推定為因公使用,至於單據核銷的特別費部分,討論共識傾向從寬認定,且提高偵查的發動門檻。

此外,會中也達成偵辦原則的決議,建請相關機關針對特別費制度研議修法,或研擬特別條例解決特別費案。

換言之,在檢察總長陳聰明喪失尋求特別費案偵辦的統一見解契機,事隔一年之後,才在上午達成對特別費案偵辦的「從寬處理」共識,直接受惠的,是目前即將結案的民進黨執政時期的10位政務官特別費案,但相對的,也凸顯對馬英九特別案處理的不公平待遇。

經過全國檢察長會議一個上午的討論,會中針對首長特別費案達成共識,尊重最高法院對馬英九特別費案的無罪判決。

最高檢表示,領據部分如查無犯罪構成要件問題,除檢察官能證明顯非因公支用外,推定為因公支用,也就是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被告無須自證自己無罪。

在單據核銷部分,偵辦決議認為,是否顯非因公支用,應斟酌1.實際付款人是否為機關、機關首長本人或其授權之人。2.消費態樣、時間、地點、所換得之服務或商品,依據經驗法則,客觀上有無顯不合因公支用之情理者。此外,首長家人的日常生活支用,如為因公的額外支出,且與社會常情相當,也推定為因公支用。

【2008/05/19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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