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些擔心,謝長廷這次是有備而來,而馬英九也許犯了跟特別費案剛爆發時一樣的失誤。
他有可能在不自知的情況下沒有把法律程序做徹底。
老實說,我也不知馬英九的底線。但是我可以猜得出謝長廷的底牌。(附錄)
下面是一份所有『要正式放棄美國綠卡』的人要簽寫的表格:
I-407, Abandonment of Lawful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http://amsterdam.usconsulate.gov/uploads/images/arEN2JUEB2pBARn7Os73ow/I-407.pdf
“Form I-407 is designed to provide a simple procedure to record the abandonment of residence of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alienof the United States. It is used to assure that the alien is accorded due process of law and has voluntarily, willingly andaffirmatively abandoned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t also assures that the alien is informed of the right of hearing and has intelligently waived that right (in cases involving applicants for admission).”
我在另一欄文 “你有綠卡,...”中所說的
You may be found to have abandoned your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f you:
* Move to another country intending to live there permanently.
* Remain outside of the US for more than one year without obtaining a reentry permit or returning resident visa.
* Fail to file income tax returns while living outside of the US for any period.
只是提供『如果』綠卡持有人犯了以上的規定,就『可能』被取消綠卡資格。而這個被取消資格的過程應會包含進一步的面談甚至聽證。
也就是說,當持卡人犯了規而被『視同』放棄綠卡資格時,并不代表綠卡資格已經消失。還必須經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來判定。然而,若是綠卡持有人主動簽下 I-407表格,則他的『放棄綠卡』法律程序就完成了。
我不知道謝長廷是推斷或確信馬英九并未完成這份 I-407 的表格,或是馬英九并未經由正式AIT面談和相關法律程序取消綠卡。如果是這樣子,則馬英九就犯了當初特別費類似的疏忽:
他以為已經取消綠卡,但是法律上并未完成。
所以我認為,只有馬英九自己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而他必須立刻咨詢相關法律專家,不可繼續自我解釋。
我只是盡我所知做最壞的打算與貢獻意見。
【補記一】關於是否需要填表放棄綠卡的問題
我主欄文提到美國I-407表格,為的是給願意放棄綠卡的人一個法律上的程序終止美國永久居留權。
我們也提到移民法有很多規定會導致移民觸犯條例且『可能』喪失綠卡資格。那麼,對一個決定放棄綠卡的人只要被動滿足那些規定就好了,為何還需要主動的去申報呢?就我所打聽到的,可能有下述幾個原因:
1. 法律程序的結案。方便美國政府和個人,給一個俐落(clean cut),不必日後因居留立場不同而再上移民法庭花錢花時間解決。
2. 繳稅的問題。一旦喪失永久居留權,則其人在美國本土外的收入就不須向美國報稅。山姆大叔向來不會忘掉他轄下的人民(包括綠卡持有者)在全世界賺得的每一分錢。因此不報稅或報稅但是使用非居民表格(好像是1040-NR)就代表放棄綠卡的意願。
3. 避免後遺症。如果綠卡持有人不希望因長期在外居留而造成不良記錄就乾脆主動申明放棄綠卡,以免被限制入境、妨礙他日後申請非移民簽證、或萬一再行申請綠卡的可行性。美國政府的政策一向是『誠實為上策』,好聚好散,再聚不難。
4. 政治的原因。其理自明。
【補記二】正式放棄綠卡身份的法律動作
美國是不成文法。所謂不成文法有一個最大特色就是:法的完備性和適用性是會自行成長的。所以判例就是法的一部分。
美國移民法有言:綠卡效期過期不影響綠卡持有者永久居留身份。
因此,馬英九要完成『正式放棄綠卡身份』的法律動作(即使是不成文法),就我所知,要有下列三項方式之一:
1. 正式填上 I-407 表格,簽交給移民局。
2. 因任何理由(申請非移民簽證、專程、美國海關等),與移民官員(美國本土或海外領事館)面談(即使是一分鐘),表明放棄綠卡身份。被記錄且在某種文件上簽字。
3. 被移民法庭判定喪失移民資格。
否者,即使十年,八年沒去美國,綠卡也失效,但是一旦到了美國海關,就要當場回答移民官員的質詢:『是否要放棄綠卡身份』,還是要上『移民法庭打官司』?無論是哪一個決定最後都還是要有簽字的『結論』。
當然啦,我同意,到了這地步,當事者不想保有綠卡的意愿非常清楚了。
然而,法律程序就是法律程序,沒有適當簽字程序(當事人的,移民官的,還是法官的),綠卡身份(不是綠卡)在嚴格法律定義上是不會自動消失的。
所以我們只能『合理推測』馬英九應該已經做了某種『簽字』的『法律動作』放棄綠卡。
馬英九可以暫時不用回應了。謝長廷也拿不出什麼證據證明馬英九『沒簽』什麼文件。
【附錄】馬未吐實?謝:兩天後公布馬綠卡資料
【中時電子報蘇龍麒/台北報導】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的綠卡風暴持續延燒,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謝長廷今(二十九)日表示,「馬英九講了一部分的真話,但沒有講全部的真話」,他呼籲馬英九應在兩天內修正補充,而兩天之後,他將把他手中所有的資料向社會大眾公布。
馬英九昨晚在台南緊急舉行記者會,承認他與她的太太周美青曾經擁有過綠卡,但是已經放棄多年。謝長廷今天上午舉行記者會,要求馬英九說明他們是如何放棄、何時放棄、根據什麼法律放棄綠卡?謝長廷再問,所謂的「自動失效」,法律上是怎麼說?馬英九何時簽美簽?馬英九都應該說清楚,也應公布綠卡號碼自清。
謝長廷痛批馬英九的誠信不及格,因為馬英九在事情爆發的第一天就沒有誠實的回答問題。他也翻出特別費案與毛巾事件的舊帳,直指馬英九兩次都沒有說真話,沒有誠信已經不是第一次了。至於馬英九質疑謝長廷也不回答他的問題,謝長廷表示,馬英九本人問的他都有回答,至於發言人問的,就交給發言人回答,「不要冷落發言人了。」
對於藍營立委「有綠卡不代表不愛台」的說法,謝長廷說,他們並沒有講到這個程度,但是身為一個國家領導人,要給人民信心,身為船長,自己不穿救生衣、防彈衣,這樣人民才會拚。謝長廷認為,這是對國家、對憲法效忠的問題。
謝長廷表示,面對綠卡的問題,其實誠信是最好的政策,他之所以會提出「三不二沒有」,就是希望一個國家元首、一個總統要能夠與人民命運與共、視民如傷,馬英九一家四口有一人有美國公民、兩人有綠卡,一個國家元首如果先穿救生衣,顯然有違背「誠」的原則。
謝長廷說,一個部會首長、一個縣市首長如果有綠卡,相信立委與縣市議員也不會放過他,更何況是要做總統的人。謝長廷認為,要當一個國家領導人,檢視的標準要特別的高,否則就算他提出很多的經濟政策,也可能沒有信用、可能說謊。
仗義每都屠狗輩,負心多是讀書人。
本文於 修改第 6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