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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哪一條放棄綠卡?一條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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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is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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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ess蕾蕾☆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閃電狼
HowardLuo
mioo
摩摩地卡
傌偀仇
HYT
○。LIN。○
老楊

more...

(這篇文章本來貼在中時talking bar。最近來到這裡,覺得版面不錯,就先搬過來看看囉。)

什麼叫策略?簡單的來說,出招前先想好對方會回哪一招,設法讓對方的回應落入自己的圈套。

很多人說馬英九去正式聲請註銷綠卡就好了。真的去註銷,謝長廷會怎麼說?看吧!如果早就放棄綠卡,何需註銷?明明是被我抓到了才去取消綠卡。當初你就是說謊!

從這點來說,我算是蠻佩服謝長廷的,他能打敗民進黨內幾乎所有派系,包括蘇貞昌與新潮流,沒有三兩下子是不行的,但是大家也看出來,很多人輸得並不服氣。「奸巧」並不是浪得虛名。

怎麼說呢?當謝長廷質問馬英九:「是如何放棄、何時放棄、根據什麼法律放棄綠卡?謝長廷再問,所謂的『自動失效』,法律上是怎麼說?」一般人聽起來覺得沒問題,但稍懂法律的人,馬上就知道:「靠!來這招,真賊!」

為什麼?就算馬英九沒說謊,列出法條,也無法幫馬英九多大的忙。會愈說愈不清楚。因為台灣和美國,是不同的法系。

如果唸過法律系一年級或修過法學緒論,你一定不陌生「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這兩個名詞(忘記的話可以上網查),法學專業出身的謝長廷當然清楚。

台灣屬於大陸法系,也是所謂的成文法系。成文法系的特點就是法律要規定得清清楚楚,比如說放棄綠卡,法律就會規定:「放棄綠卡,必須合乎下列要件之一:第一,去AIT填寫聲請表格,第二,申請非移民簽證,第三,…. 」沒有符合這些條件,法律上你的綠卡就沒有放棄。

美國屬於不成文法系,就是說他們的法律條文往往只有觀念原則,不是非常完整清楚。像放棄綠卡,法律可能就說得很籠統,甚至可能沒有清楚規定什麼的行為算是放棄綠卡,而是以其它的法條延伸,或由以前的判例來補充。比如說法律上的定義是這樣的:綠卡持有人返回美國,是被視為一種暫時離境的特殊移民。[參考法條: INA §101(a)(27)(A)] 。「暫時離境」是什麼?再由之前的案例補充[參考Chavez-Ramirez v. INS (9th Cir. 1986)] ,延伸出當事者有長久停留在國外的「意願」,就視同「非暫時離境」以及「放棄綠卡」這樣的一個概念出來。

聽起來很複雜不是嗎?沒錯!所以所謂的「放棄綠卡」,法律上沒有單一法條來加以明確定義什麼樣的行為算「長久停留在國外的意願」什麼不算,它而是由許多其它的法律與案例累積起來的一個觀念。你說,法律上沒清楚定義,就是沒有「放棄綠卡」這樣一個東西囉?錯!這是成文法系的邏輯。移民局的網頁,很清楚規定有什麼狀況下會被移民局視為放棄綠卡,今天的聯合新聞網有說明其中四項。(可以按我

如果沒有「放棄綠卡」這個法律概念,則移民局官員不可以用這個理由來沒收綠卡,否則就是移民官違法。但是相反地,由於這只是一個組合延伸起來的法律概念,沒有單一法律條文定義與規範其範圍,縱使移民局可以單方面認定,但還是有很多跟移民法庭爭辯的空間,這就是為什麼律師很重要的原因。美國律師很賺錢,就是因為在不成文法系的國家,法律上有太多可以爭辯的空間,一般人根本沒辦法參與理解。

回過頭來看謝長廷,法學博士的他,他很清楚馬英九的「放棄綠卡」或「自動失效」,在不成文法系的美國,很難用法律清楚說明,因為還要在佐以很多的案例及延伸觀念。他卻要求馬英九這樣做,因為他知道,習慣於成文法系下的台灣民眾,是很難以接受法律沒清楚定義的東西。會很直覺以為「法律沒規定這樣做就算放棄,就是沒失效,沒放棄」這樣一個邏輯。意圖用台灣人的思考邏輯,拿來套在對美國法律的解讀上,來對台灣人推銷,這就是謝長廷的策略。

你可以說他很聰明,或換個角度說,很詐。


後記:我覺得馬英九目前的答覆是正確的。因為申辦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必須先放棄綠卡。這是AIT與美國大使館的作業程序之一。其次,移民法的規範與案例,是以持卡人必須連續無中斷地保持回美國的意願(a continuous uninterrupted intention)所以只要主觀意願上放棄綠卡一秒鐘,縱使沒有任何行為表示,也算是放棄了。請注意,不成文法規範是以意願(intention)
為主,雖然說意願要用行動證明,但只要馬英九說一聲,我沒有想回美國定居的意願與計畫。那怕只有說出口一秒鐘,或是以非移民身份申請簽證或報稅。這些就都符合移民法放棄綠卡的要求。將來要是馬英九想打官司保留綠卡,法官發現他曾經說出不想回美國的話,絕對敗訴。不用填表。填表才算數,是成文法系的思考邏輯。台灣人很難想像。

我有續篇喔

參考網頁:

第一:美國移民局關於放棄綠卡的說明。www.uscis.gov. 然後選左邊"More Information"下的"Permanent Residence (green card)" 進去後按右邊的"Now That You are a Permanent Resident" 現在下面有一段"Maintaining Permanent Residence"說明如何保有綠卡身份以及何狀況下會視為放棄綠卡。

第二,美國移民律師(Reeves and Associates)的網頁http://rreeves.com/news_article.asp?aid=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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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合什麼條件才能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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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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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現在馬英九可以再持原綠卡編號《入境美國》嗎?

首先必須補發綠卡身份,但要合什麼條件才能補發?

馬英九沒有向美國繳稅,也離開美國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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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敵深入,一招斃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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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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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老實說也曾猜測到過。

如果馬英九真學到這一步,他就一定當得上總統了。

這叫做『誘敵深入,一招斃命』。本來是謝某的招牌術。



仗義每都屠狗輩,負心多是讀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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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謝在轉方向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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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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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我同意。

所以我們都是『合理推測』馬英九應該已經做了某種『簽字』的『法律動作』放棄綠卡。
我的『你有綠卡...』主欄文也是這樣看的。

但是,馬英九并沒有直接講明白。也只有他最清楚怎么回事。
就給了謝長廷口沫橫飛的空間。我只是猜測謝某在打什麼算盤。
他還有什麼東西在手上,要兩天后攤牌。

馬英九可以不用回應了。謝長廷也拿不出什麼證據證明馬英九『沒簽』什麼文件。
所以我說了嗎,老謝在轉方向盤了。只能懷疑馬英九申請綠卡的時間點和小馬的忠誠度了。

這力道就弱了很多。


仗義每都屠狗輩,負心多是讀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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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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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is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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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要是真的留中不發,那還真不是普通的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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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是暗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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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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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我所不知道的

也許馬英九是故意不拿出來
準備等謝長廷繼續丟料時,予以痛擊

『示敵己弱,誘敵深入』

不知道是不是有這個可能

-= John Wong =-
MSN & E-Mail : johnwong1971@gmail.com
易曰:自天祐之,吉无不利。
子曰:祐者助也。
天之所助者順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履信思乎順,又以尚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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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台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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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is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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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遺失是可以請求補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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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應該已經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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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is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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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判斷是,如果馬英九一直以來都是用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進入美國,沒有理由他未曾送出I-407,因為他來去美國不止一次。非移民簽證也至少申請過兩三次(一次十年 )。如果美國海關跟 AIT作業上有疏失,這麼多次都沒發現也不可能。

要拿到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I-407與繳回綠卡是必要程序。

我比較想得到的理由是, 馬英九的確放棄了綠卡,也繳了I-407,備份卻因年代久遠找不到了。如果因為一旦確定放棄了綠卡,美國也讓他以非移民簽證入境,原來的綠卡與I-407備份就沒用了(搞不好被謝偷走?另一個水門案?)。那時他大概沒想到有一天會競選總統。如今只能用「申請簽證本身就代表放棄綠卡」來說明。

這是唯一我想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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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換個角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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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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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換個角度想,如果馬英九的綠卡已經不在了,現在馬英九可以再持原綠卡編號入境美國嗎?

有哪位高人可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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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放棄綠卡身份的法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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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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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基本上同意你的資料和你對謝長廷的評論。我在別欄所附上的資料有一部分跟你出處相同。
但是,對于所謂『不成文法』的解釋,我有一個看法。

所謂不成文法有一個最大特色就是:法的完備性和適用性是會自行成長的。所以判例就是法的一部分。

美國移民法有言:綠卡效期過期不影響綠卡持有者永久居留身份。
因此,馬英九要完成『正式放棄綠卡身份』的法律動作(即使是不成文法),就我所知,要有下列三項方式之一:

1. 正式填上 I-407 表格,簽交給移民局。

2. 因任何理由(申請非移民簽證、專程、美國海關等),與移民官員(美國本土或海外領事館)面談(即使是一分鐘),表明放棄綠卡身份。被記錄且在某種文件上簽字。

3. 被移民法庭判定喪失移民資格。

否者,即使十年,八年沒去美國,綠卡也失效,但是一旦到了美國海關,就要當場回答移民官員的質詢:『是否要放棄綠卡身份』,還是要上『移民法庭打官司』?無論是哪一個決定最後都還是要有簽字的『結論』。

當然啦,我同意,到了這地步,當事者不想保有綠卡的意愿非常清楚了。
然而,法律程序就是法律程序,沒有適當簽字程序(當事人的,移民官的,還是法官的),綠卡身份(不是綠卡)在嚴格法律定義上是不會自動消失的。


仗義每都屠狗輩,負心多是讀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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