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立委提案要修這個條文,不知又和誰有關?」這個「問題」在台北市重慶南路的兩棟司法大廈裡,經常可以聽到;其實,這也不算什麼問題,因為大家心知肚明,立委原本應為國家制訂長治久安的法制,但部分立委卻成了專為「某些人」量身修法的「裁縫師」,說改就改,令國家法治殘破不堪,改法律甚至比改西裝還容易;對於這次選罷法的修正,司法官員只能慨嘆,「又來了!」
除了選罷法的修正以外,最近立院還有一個提案,就是修正刑法第41條,其主要內容是目前「得易科罰金」的規定是被判6月以下的輕罪(本刑5年以下),才能易科罰金,不用被關;但有立委提案將「5年以下」的輕罪條件刪除,變成放寬成任何罪,只要被判6月以下,都可以易科罰金。
這項修正條文被提出後,主管刑法的法務部一方面提出數據、法理全力說明反對立場,但捉狹的是,一方面卻有官員如「反射動作」般的私下了解,「是那位委員或樁腳」有這方面的問題。
暫且不論這些修法合不合邏輯,合不合法理,部分立委提出的法律修正案後,從司法單位、司法官員,甚至一般民眾的反應,竟都是懷疑是否又為「某人」、甚至「某些人」提出的,如此修法,動機都被懷疑,遑論立法品質。
這次選罷法修正,再對照目前「剛巧」又有多位立委本身涉及選舉訴訟,對社會大眾而言,除了「量身訂做」,不知還能用什麼詞句來形容部分立委諸公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