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已久的總預算案及中選會組織法草案,在立法院僵持不下,讓藍綠各自動員的群眾白忙一場。但院會昨天卻通過農、漁會法修正案,爭議性不下於前述議案,朝野「該擋不擋、該過不過」,令人搖頭。
國民黨團提案農、漁會法修正,是把農、漁會總幹事當作企業組織的「專業經理人」,認為不應受任期限制;並以憲法保障工作權及刑法「無罪推定」原則,認為不應在二審判刑之後就將選任及聘雇人員解除職務。
這樣的修法理由看似有理,其實已把工作權「極大化」。因為,照這種推理,公務員的停職、撤職規定,豈非統統「違憲」?而若被判有期徒刑確定,勢須入獄服刑,當然解除職務,何必「脫褲子放屁」規定判決有罪確定才須解職?
現行農、漁會法的「排黑條款」規定,係民國九十年甫修正,當時正是因為農、漁會被詬病遭家族或黑金勢力把持;該法修正施行以來,情況已有改善,如今走回頭路,提案的國民黨團說得出服人的理由嗎?
諷刺的是,當年法務部長馬英九因雷厲風行掃除黑金,落得黯然下台,足見掃除黑金之路行來不易;而當各界為農會法及漁會法增訂「排黑條款」大聲喝采之餘,如果國民黨人士以為刪除「排黑條款」、建立「萬年總幹事」制度有利馬英九競選總統,恐怕只會愛之適足以害之。
綠營既如此痛恨「黑金條款」,卻只擋得住中選會組織法,擋不住農、漁會法修正,實在令人納悶;若為累積選舉「相罵本」,能擋而不擋,心態也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