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上市公司「康美藥業」因財務造假被法院重判,其中5名獨立董事需要共同承擔人民幣3.69億元(新台幣16億元)。該案件被視為大陸獨立董事首次因公司犯錯而承擔責任。對此,大陸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表示,康美一案具有重大標誌性意義,也宣告大陸獨董改革進入一個新階段。
王建軍4日在第18屆國際金融論壇年會上公開回應獨董制度。他說,「康美特別代表人訴訟案的判決具有重大標誌性意義」,社會各界認為這是落實新《證券法》和《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意見》的開創性舉措,同時也是大陸資本市場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歷程碑事件。
王建軍認為在該案件宣告虛假陳述、欺詐發行違法成本過低的時代已一去不復返、並昭示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責任追究是動真招的,同時也彰顯監管的人民性,嚴肅且認真地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此外,他表示,對上市公司獨董制度應全面、客觀看待。上市公司董事會主要負責公司經營戰略重大事項,設立獨董則是公司法規定的治理要求。自2001年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來,獨董已成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促進規範運作、保護中小投資者的一環,對公司治理發揮作用,這也是區別非上市公司的顯著標誌。
王建軍表示,針對各方對獨董的意見,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未來將進一步明晰獨董權責邊界,加強履職保障、完善責任機制。
據《星島日報》在12月3日的報導,康美案一審判決後,至11月底中國大陸共有43名獨董辭職,創下近年新高,外界認為康美案引發獨董「逃亡潮」。
大陸獨董制度在2001年明確了任職條件與職責範圍。不過在落實上,無論是選舉過程、還是職能履行都有「獨董不獨」,甚至淪為「花瓶」的問題。長期以來,獨董這套源自美國1930年代的制度,如何在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落地、是否能帶來正面效果也是業界長期討論的議題。